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司法局
  4. [实施日期] 2021-11-30
  5. [成文日期] 2021-10-29
  6.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21〕1538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1-11-10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字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完善公证服务价格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管理情况,经报请市政府同意,自2021年11月30日起,调整本市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明经济合同、协议”公证服务项目的最高收费标准:标的额100万元(含)以下部分,收取0.24%(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100万元至400万元(含)部分,收取0.16%;4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024%。单笔公证业务最高费用不得超过1万元。

  二、“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公证服务项目中涉及房产的继承、赠与和遗赠的最高收费标准:按受益份额的面积计算,每建筑平方米80元。证明单方赠与或者受赠的,减半收取。单套居民房产办理上述公证事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1万元。

  三、各公证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及本机构网站(网页)首页设置专门栏目公示所有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行业监督举报电话和价格监督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做好公证服务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强化内部管理,降低运营成本。

  四、本通知自2021年11月30日起执行。以往有关文件规定中相关公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司法局    

2021年10月29日  

分享: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