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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4. [实施日期] 2021-06-24
  5. [成文日期] 2021-06-24
  6. [发文字号] 京规自发〔2021〕216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1-06-24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1年 第36期(总第720期)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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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规自发〔2021〕216号

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24日  


北京市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为落实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的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专门用于耕地保护补偿的资金,不包括北京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和北京市菜田补贴资金。

  第三条 通过设立市级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促进具备恢复条件的土地腾退复耕,实现《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有量目标,实现耕地数量和质量的双提高。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区政府是本辖区范围内耕地保护工作的主体,负责协调、组织、开展耕地保护工作;细化耕地保护补偿的各项政策措施,正确宣传引导补偿政策;加强督导,严格资金使用和管理,确保补偿政策落到实处。乡镇(街道)负责耕地保护目标的落实,耕地保护补偿的审核工作,进行日常巡查,督促检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执行耕地保护补偿政策。

  第五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全市耕地保护补偿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牵头开展耕地保护空间的“落图落地”工作;负责土地整治领域政策解释和指导,牵头组织对各区进行考核,会同市财政局做好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分配和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耕地质量、种植、轮作休耕、撂荒闲置、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方面的政策解释和指导工作,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推进耕地保护“落图落地”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筹措、下达工作;组织开展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绩效管理;督导各区做好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园林绿化局牵头负责全市耕地保护空间中林木腾退政策和农田林网的建设指导及协调推进工作。 

第三章 补偿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九条 补偿范围为纳入我市耕地保护空间范围、且已落图入库并现状耕种的耕地。对当年经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以及临时用地占用耕地未实施复垦的,予以调出。对于经验收合格的土地整治复垦新增耕地,在第二年未改变用途并实际耕种的,予以纳入。

  现状耕种的耕地指种植棉、麻、粮、油、菜、瓜等不破坏耕作层的粮经作物,一年至少种植一次且未撂荒的耕地;按计划开展轮作、休耕的耕地。

  第十条 对于下列占用耕地情形的,市级财政不予补偿。

  1.已植树造林或发展林果业、种植花卉、苗圃、草坪、草皮等破坏耕作层的。

  2.存在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压占、挖塘养鱼、堆放固体废弃物、倾倒有毒物质或其他破坏耕作层的。

  3.已批准转为建设用地,未按规划实施或移交的。

  4.其他经认定不符合补偿范围情形的。

  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按照100元/亩的标准安排资金用于开展耕地保护工作。鼓励区级结合本区实际给予耕地保护补偿,同时,积极研究推进耕地保护激励机制。

  第十二条 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市级补助对象为各区政府。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各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市级耕地保护补助资金进行统筹,向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承包经营者发放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第十三条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可用于与耕地保护直接相关的各项支出,但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修建楼堂馆所、发放工资等事项。具体可按照《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 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中办发〔2020〕32号)中明确的范围使用。

第四章 考核与资金申报

  第十四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期,现状耕种的耕地面积以12月31日数据为准。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实行村级申请、乡镇(街道)核实、区政府审查和市级审核四个环节。

  第十五条 村级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对现状耕种的耕地面积统计工作,统计结果应面向村民公示并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自然日,公示期间应保存必要的影像、文件资料备查。对于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于次年1月底前将结果报乡镇(街道);对于存在争议的,暂不纳入申报范围。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核实。乡镇(街道)应主动履行属地责任,通过现场巡查,结合建设用地审批、卫片执法检查和违法建设拆除、种植使用、腾退复耕等情况,对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的耕地保护面积进行全面核实,并于2月底前将核实结果报区政府。

  第十七条 区政府审查。各区政府应认真落实“村地区管”要求,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数据进行抽查审查,确保本区上报的耕地保护补偿面积与国家认定的现状调查数据相匹配。审查结果于3月底前报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和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八条 市级审核。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会同市级相关部门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卫片执法检查结果以及土地整治新增耕地验收等情况,通过内、外业调查,对各区报送的数据进行核实。5月底前,在综合各部门意见后,将核实结果函告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按照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的核定数据,市财政局于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下达至相关区。相关区在年度内将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发放至补偿对象。

第五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各区应及时开展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或以评估的方式开展分析,绩效评价或评估应形成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级适时对区级报送数据开展抽查复核,对于复核未通过的,市财政局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收回相应资金。对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违规、超范围使用资金的,经查实,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相关区政府可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并报市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后续将结合我市具体情况以及国家政策制定情况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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