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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4. [实施日期] 2021-09-16
  5. [成文日期] 2021-09-16
  6. [发文字号] 京教校外〔2021〕4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1-09-16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1年 第35期(总第719期)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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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校外〔2021〕4号

各区教委、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行政审批局、商务金融局、综合执法局、社会保险保障中心,燕山教委、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

  教育部办公厅等三部门近日印发《关于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通知》,要求2021年底前完成义务教育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非营利性机构工作。本市尚有一批证照齐全的营利性机构从事线上线下义务教育学科培训,为做好此类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行政审批及法人登记工作,明确以下要求。

  一、义务教育学科培训是指,组织开展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群体,培训内容涉及国家课程标准的语文、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道德与法治、地理、历史学科知识的培训活动。

  二、现有登记为营利法人的义务教育学科类培训机构(下称“现有机构”),且符合“双减”政策要求、办学规范的,可以申请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新办学许可。从本文件印发之日起,现有机构可向区教育部门申请新办学许可,同时交还原办学许可证,区教育部门按照《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审批,审批通过后颁发新办学许可证。

  (二)申请设立新非营利法人。现有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向区民政部门申请设立新非营利法人,区民政部门依法审批登记。新非营利法人依法设立后,按照审批办学范围开展学科培训,同时应依法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履行用人单位法定义务。

  教育、民政部门设立“绿色通道”,推进现有机构顺利平稳登记非营利法人。登记工作应在2021年底前完成。

  (三)注销原办学许可。区教育部门及时注销现有机构原办学许可,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馈注销情况。

  已注销办学许可的营利性机构的法人名称、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培训”或“学校”等表示培训业务特征字样(继续依法从事培训业务的除外)。教育部门告知并督促其自办学许可注销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或注销;营利法人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拒不改正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纠正。

  (四)统筹推进已备案的线上义务教育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工作。在市级“双减”专班统筹下,教育、民政、通信管理部门建立同审联批机制,进一步明确设置标准和审批流程,统一做好培训资质审批、非营利法人登记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相关手续工作。具体工作另行部署。

  三、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营利性机构不得组织开展义务教育学科培训的招生收费活动。教育、市场监管、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持续加强监督检查,查处营利性机构组织义务教育学科培训,以及利用重新登记非营利法人侵害学生和员工合法权益行为。

  四、本文件印发前已登记为非营利法人的义务教育学科类培训机构,无须重新履行非营利性机构登记手续,但应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修订章程,完善管理制度,体现非营利性质,明确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机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五、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非营利法人登记工作政策的宣传指导,帮助现有机构明晰重新登记的标准和路径,促进其完成相关工作;对于未申请非营利法人登记的现有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依法终止其办学资格。各部门可依据本文件要求,研究制定落地细则。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202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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