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民政局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1-08-24
  6. [发文字号] 京管发〔2021〕17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1-08-3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1年 第36期(总第720期)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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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管发〔2021〕17号

各区城市管理委、民政局,各区城管执法局,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天安门地区、重点站区分局,房山燕山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社会事业局: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个人违反条例规定,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不予行政处罚。为保障法规实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工作指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2021年8月24日  


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督促、引导产生生活垃圾的个人依法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主体责任,承担生活垃圾分类的义务,主动改正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依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一)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二)废旧家具家电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三)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单独投放在相应的容器或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四)国家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其他规定。

  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

  第三条 个人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依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受到处罚;依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记录当事人情况、违法事实,告知当事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如实记录当事人是否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意思表示以及参加活动的情况。

  第五条 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包括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学习和宣传、参与桶站值守、文明劝导、扶老助残、安全值守等。

  第六条 当事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可以当场向执法人员提出;也可以向所在社区提交书面申请,按照社区安排参加一定时间的活动。

  当事人当场向执法人员提出参加活动的,执法人员应当联系社区,为当事人参加活动提供帮助。

  第七条 当事人参加所在社区安排的活动的,应当将活动的时间、地点、形式以及文字、照片记录、组织活动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反馈执法部门。执法部门应当与组织活动单位联系人沟通,核实当事人参加活动情况。

  第八条 当事人参加社区服务活动的情况、照片等相关记录清晰、完整的,执法部门不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 当事人不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或不按照相关安排参加活动的,执法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条 执法部门应当与城乡社区建立联系机制,做好活动对接以及记录流转,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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