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水务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1-03-24
  6. [发文字号] 京水务再〔2021〕20号
  7. [废止日期] 2021-06-30
  8. [发布日期] 2021-03-24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落实《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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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水务再〔2021〕20号

各区水务局,北京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北京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市自来水集团: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1〕4号)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水务局落实〈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    

2021年3月24日  


北京市水务局落实《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1〕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停征污水处理费(非居民)的起始时间

  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快恢复生产经营,降低企业负担,停征我市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2月—2021年3月期间用水的污水处理费(非居民)。

  二、申请停征污水处理费(非居民)的截止时间

  我市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请停征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污水处理费(非居民)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自2021年7月1日起,各单位不再接受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关于停征疫情期间污水处理费(非居民)的申请。

  三、恢复收缴污水处理费(非居民)时间

  自2021年4月起各单位恢复收缴我市中小微企业和个体户用水的污水处理费(非居民)。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依据市水务局相关文件,对符合停征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继续做好“应停尽停,应退早退”工作。各单位应在2021年8月底前完成停征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污水处理费(非居民)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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