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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
  4. [实施日期] 2021-08-01
  5. [成文日期] 2021-07-14
  6. [发文字号] 京人社就发〔2021〕25号
  7. [废止日期] 2021-12-31
  8. [发布日期] 2021-07-20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1年 第34期(总第718期)

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延续实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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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就发〔2021〕2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9号)精神,将稳就业、保居民就业摆在“六稳”、“六保”首位,延续实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失业补助金:

  (一)2021年1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失业人员,未重新就业处于失业状态的;

  (二)2021年1月至12月,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在京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未重新就业处于失业状态的。

  二、《关于做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就字〔2020〕70号)规定的失业补助金的补贴标准、停发条件、申领渠道保持不变。

  三、失业补助金经办系统将审核结果以短信等形式通知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于审核通过次月起通过代发银行按月将失业补助金发放至失业人员的存折(卡)中。

  失业补助金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根据个人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2年6月。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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