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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1-06-15
  5. [成文日期] 2021-06-10
  6. [发文字号] 京政发〔2021〕12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1-06-15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1年 第24期(总第708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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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发〔2021〕1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部署要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市政府对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对《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京政发〔2005〕6号,以下简称《供应办法》)的部分内容予以修订。

  《供应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土地有偿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有偿使用期满前一年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期满后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修改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有偿使用期满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未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期满后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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