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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档案局
  4. [实施日期] 2021-07-01
  5. [成文日期] 2021-06-09
  6. [发文字号] ​京人社事业发〔2021〕15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1-06-10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1年 第25期(总第709期)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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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事业发〔2021〕1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档案数据中心,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北京市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档案局    

2021年6月9日  


北京市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遵循档案专业人员特点和成长规律,建立符合档案专业人员职业发展需要的职称制度,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以科学、分类评价为核心,以激发档案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目的,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档案专业人员队伍,为全市档案事业转型发展、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

  三、改革任务

  (一)健全制度体系

  明确职称层级。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

  (二)完善分类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可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综合考察档案专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增强法治意识、纪律意识,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服务奉献精神。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在职称评价中伪造学历、资历、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工作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已取得职称的予以撤销,并记入职称评价诚信档案。

  2.制定体现档案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评价标准。在国家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北京市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后)。突出评价能力、业绩和贡献,按照不同层次、不同岗位职责档案专业人员的特点和成长规律,合理确定评价重点。对于主要从事档案研究工作的人员,着重考察其学术水平、学术影响和应用效果,突出其研究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对于主要从事基层一线档案业务工作的人员,着重考察其工作业绩,突出其实际操作水平和解决问题、创新方法的能力。

  3.实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将档案专业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内容,建立职称评审代表作清单。档案专业人员的代表性成果包括发明专利、标准规范、研究报告、专业论文、学术著作等。注重代表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三)完善评价服务机制

  1.畅通职称申报绿色渠道。对在档案专业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急需紧缺的档案专业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按规定破格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2.推行社会化职称评价。坚持“个人自主申报、行业统一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管”的社会化评价机制。档案专业人员通过评价取得北京市职称证书,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自主、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强化聘后考核管理,对不符合岗位要求、没有履行岗位职责的档案专业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降低岗位等级直至解除聘用。

  3.优化职称评价方式。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评价机制,采用考试、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优化评审工作流程,进一步减少申报材料和证明事项,强化大数据应用,突出工作单位推荐意见。加快职称评价信息化建设,实行网上申报、审核、缴费、查询、验证等便利化服务。

  (四)加强评价监督管理

  1.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经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组建相应层级的档案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规定的评审权限内,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相应职称。职称评审服务机构负责组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纳入全市职称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使用。严格评审专家管理,建立动态调整考核机制,确保职称评审公平、公正。

  2.完善职称评价监督机制。坚持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结果验收和备案制度,加强对申报条件、工作流程的监督检查。将用人单位的推荐意见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用人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价工作,按照《北京市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审核材料,规范答辩、评审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追究责任。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相关单位应按照职能分工,明确工作责任,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北京市档案局负责档案专业人员职称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协调落实、监督检查和工作评估;相关评审服务机构负责落实职称改革政策,组织开展日常评价工作等。

  (二)稳步推进改革。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加强档案人才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引导档案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北京市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附件

北京市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档案专业人员申报职称,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档案事业,认真钻研业务,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须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积极参加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理员

  (一)基本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基本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基础业务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对档案进行初步整理和加工。

  (二)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档案工作;

  2.大学专科、高中(含中职、技校)毕业后,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二、助理馆员

  (一)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业务工作方法和技能;了解国内外档案领域的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档案工作能力,能够对档案业务问题开展基本研究,积极为档案事业发展做出相应贡献。

  (二)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档案工作;

  2.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档案工作满3年;

  4.高中(含中职、技校)毕业后,从事档案工作满5年。

  三、馆员

  (一)基本条件

  1.比较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比较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独立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比较熟悉国内外档案领域的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和较强的档案工作能力,能够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积极为档案事业发展做出相应贡献。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档案工作;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档案工作满2年;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档案工作满5年;

  (5)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档案工作满7年;

  (6)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4年;

  (7)高中(含中职、技校)毕业、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7年。

  (二)取得助理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档案研究工作,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参与完成档案领域研究课题,或参与出版档案领域专著、教材等,或参与制定相关行业领域的档案标准规范、政策类文件等,取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从事档案业务工作,具有一定的实践能力。熟练运用档案工作标准规范开展档案业务工作,能够解决日常档案工作中遇到的业务问题,为本单位档案工作顺利进行做出较大贡献。

  (三)取得助理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成果条件:

  在档案专业领域,作为参与人完成在单位内具有较大影响的发明专利、标准规范、研究报告、学术著作等,或作为参与人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2项及以上。

  四、副研究馆员

  (一)基本条件

  1.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系统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较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熟悉国内外档案领域的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档案工作满2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档案工作满7年;

  (3)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5年;

  (4)已取得非本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3年。

  (二)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档案研究工作,具备较强的研究能力。主持或参与开展档案工作领域省部级研究课题,或主持完成档案工作领域厅局级研究课题,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技术成果,能够将国内外先进的学术成果应用到档案工作中去,为档案事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开展国内外档案工作历史、现状、趋势和规律研究,形成的课题报告、专业著作或专业论文等研究成果得到同行认可,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具有一定的行业认可度和社会影响力。

  2.从事档案业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练运用档案工作标准规范,能够解决日常档案工作中遇到的复杂疑难问题,较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取得一定的工作成就;或主持制定本系统、本单位档案领域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对档案工作开展具有较强指导意义。

  (三)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成果条件之一:

  在档案专业领域,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的发明专利、标准规范、研究报告、学术著作等,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3项及以上。

  (四)具备下列破格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限制,直接申报副研究馆员:

  1.取得档案相关领域的科技或学术成果,获得国家级奖励;

  2.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取得档案相关领域科技或学术成果,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

  3.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取得档案相关领域的学术成果,获得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

  五、研究馆员

  (一)基本条件

  1.深刻理解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具有系统、扎实的档案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精通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全面掌握国内外档案工作和档案学理论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很强的档案业务和理论问题研究能力,能够有效指导副研究馆员的工作和学习,积极发挥引领与示范作用,有很高的行业认可度和社会影响力。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5年;

  (2)已取得非本系列正高级职称,从事档案工作满3年。

  (二)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应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档案研究工作,具有很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技术成果转化能力。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国内外档案领域重大科研课题,或主持完成档案工作领域省部级研究课题,有高水平的代表性技术成果,对促进档案事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2.从事档案业务工作,具有很强的实践能力。能够将档案工作与所在单位、行业进行深度融合,针对档案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制定可行的研究和解决方案,能够创新性制定本单位、本行业的档案工作规定和发展规划,得到业内认可。

  (三)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应具备下列成果条件之一:

  在档案专业领域,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在行业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发明专利、标准规范、研究报告、学术著作等,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3项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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