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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0-11-27
  5. [成文日期]
  6. [发文字号] 京市监发〔2020〕144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0-11-27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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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监发〔2020〕14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北京市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的批复》(京政字〔2019〕15号)精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要求,在2018年开始实施的北京市电梯检验改革试点基础上,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市场活力。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增强红线意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为核心,以科学监管为手段,以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为目标,构建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电梯安全社会治理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需要。

  二、基本原则

  (一)强化责任落实

  完善电梯安全监管责任体系,调动使用、维保单位自主管理能动性,切实落实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和维保单位保障电梯安全性能的责任,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

  (二)激发市场活力

  推动电梯维保由固定周期、固定项目向按需维保转变,提升维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引导使用、维保单位从“重维保过程”向“重维保效果”转变,激发企业提升维保质量的内生动力。

  (三)提升工作效能

  优化配置检验检测资源,充分发挥检测工作对电梯安全状况的诊断作用,更好发挥检验对电梯质量安全的技术监督作用,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四)强化智慧监管

  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大数据分析和信息公示力度,推行信用管理,完善监管手段和方式,提升电梯安全监管工作效能。

  (五)推进电梯保险

  鼓励电梯相关方积极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保险覆盖率,加快“保险+服务”“电梯养老保险”等保险创新模式的研究和试点推广,更好地发挥保险在电梯事故赔偿、维护更新、风险预防等环节的作用。

  三、推进按需维保新模式

  (一)强化电梯维保信息公示

  利用统一信息公示平台和网站,加强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规范电梯维保单位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内容,督促维保单位公开现场维保的项目、内容、周期等信息,公开承诺维保质量目标和效果以及履行承诺的情况。

  (二)推动智慧监管体系建设

  鼓励推广电梯装设基于物联网的远程监测系统,实现日常运行和故障记录可追溯,维保单位根据线上检查和监测情况,有针对性地线下维护保养,提高维护保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最大程度地保障电梯安全运行。同时对电梯故障、事故、违法违规行为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推动大数据在电梯监管工作中的应用。

  (三)按需维保试点要求

  1.试点维保单位要求

  (1)本单位维保且接入物联网的电梯数量不少于300台,且能够实时监测电梯的运行状态;

  (2)按照“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的要求,及时在企业官网、公众号等平台公开维保工作标准和质量承诺,便于查询;

  (3)能够对电梯的运行、维保、故障等信息进行记录、分析和存档,具备统计分析维保质量目标实现情况的能力,相关记录可查证,相关数据能够与北京市电梯质量档案平台传输交换;

  (4)应将按需维保相关情况以告知书或维保合同等形式告知电梯使用单位。

  2.试点电梯要求

  (1)已购买电梯安全责任险;

  (2)法定检验和检测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3)电梯已接入基于物联网的远程监测系统,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应能监测轿厢、门系统、主机等主要部件,能够记录电梯运行时间、次数以及故障等内容;

  (4)电梯近两年未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5)2003年12月31日前出厂且按照旧版国家标准制造的、重要保障场所或公共交通领域的电梯不纳入试点范围,需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3.按需维保周期要求

  试点维保单位通过电梯物联网系统实时监测电梯的运行状况,开展在线实时检查维护,现场维护保养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

  4.试点程序

  (1)确定试点单位。参与按需维保改革试点的电梯维保单位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北京市按需维保试点单位申请书》(附件1)以及加盖公章的维保工作标准、服务质量承诺、符合前文规定的相关见证材料等。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符合条件的试点维保单位名单,并告知试点维保单位注册地的区市场监管部门。

  (2)确定试点电梯。经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的试点维保单位,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拟开展按需维保的试点电梯清单(附件2)以及对应的维保工作标准和服务质量承诺。区市场监管部门在北京市特种设备监察管理系统中对试点电梯进行标注。

  (3)实施按需维保。试点维保单位根据电梯作业指导书等随机出厂资料或厂家技术指导要求、物联网监测功能、电梯状况等,确定现场维保项目、内容和周期等开展按需维保工作。发生故障或远程监测发现问题的,应及时进行现场维保和维修。

  试点维保单位应对电梯的运行、维保、故障等信息进行记录、分析和存档,确保电梯物联网功能持续有效,每月上传电梯物联网监测数据,每季度上传维保质量目标实现情况至北京市电梯质量档案平台。

  5.加强监管工作

  (1)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电梯维保单位抽查工作,评价企业维保质量,公布电梯维保单位维保质量目标实现情况和效果。

  (2)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试点维保单位公开的维保工作标准和质量承诺,加强对试点维保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电梯维保质量专项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严肃处理,切实规范维保行为。

  6.试点退出机制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试点维保单位退出试点:

  ①试点维保单位不能持续满足试点要求的;②因存在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③存在其他可能影响电梯维保质量的情况。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试点电梯退出试点:

  ①使用单位、维保单位主动申请退出或被取消试点资格的,维保单位发生变化不再满足试点申请条件的;②电梯检验或检测不合格,安全责任险过期,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失效的;③电梯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影响较大的特种设备安全事件的;④在维保质量抽查、监督检查中,发现与维保单位自我声明工作标准不符的;⑤经各区市场监管部门核实因维保不到位导致投诉举报较多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⑥存在其他可能影响电梯安全的情况。

  对于达到退出条件的维保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退出试点单位名单。达到退出条件的电梯,区市场监管部门取消电梯试点资格,在北京市特种设备监察管理系统中对试点电梯进行标注。退出试点后,维保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维保工作。

  四、科学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

  (一)规范电梯自行检测

  强化电梯使用单位自行检测责任,加强对电梯各项性能的测试试验,更好发挥电梯自行检测对电梯安全状况的诊断作用。使用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自行检测,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维保单位承担检测工作。符合开展电梯检测要求的维保单位,经使用单位同意后,可从事所维保电梯的检测工作。

  (二)强化电梯定期检验

  坚持电梯检验工作的公益属性,强化对电梯关键安全性能的查验,更好发挥电梯定期检验对电梯质量安全的技术监督作用。对于纳入自行检测试点的电梯,原定期检验机构应继续承担电梯检验工作;对于未纳入试点的电梯,各检验机构应按照原检验任务分工,每年开展定期检验工作。

  (三)调整电梯检验、检测周期

  根据设备风险水平和安全管理状况,科学调整定期检验周期。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后6年以内,每3年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使用6年以上、15年以内的电梯,每2年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使用15年及以上的电梯,每1年检验1次、检测1次。对于经改造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新安装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对于使用15年以上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使用6年以上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对于办理了停用手续的电梯,重新启用时,不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进行1次检测;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检测后,再进行1次定期检验。

  (四)自行检测试点要求

  1.试点单位要求

  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中《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的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

  2.试点电梯要求

  (1)由试点单位使用管理或者维护保养;

  (2)已购买电梯安全责任险;

  (3)法定检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4)电梯近两年未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5)2003年12月31日前出厂且按照旧版国家标准制造

  的、由综合性检验机构(自检)实施定期检验的、重要保障场所或公共交通领域的电梯不纳入试点范围。

  3.试点程序

  (1)确定试点单位。参与自行检测试点的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向市市场监管局书面提出纳入试点申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符合条件的试点单位名单。

  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试点申请单位自我承诺书(附件3);②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以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③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资质证明(仅维保单位申请试点时需要,原件以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④开展电梯检测的工作方案;⑤满足使用管理或者维护保养电梯数量条件的凭证;⑥实施检测的人员资格证(原件以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确定试点电梯。经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的试点单位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部门书面告知拟开展检测的试点电梯清单(附件4)。区市场监管部门在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系统中对试点电梯进行标注

  (3)开展自行检测。试点单位应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中《电梯检测规则(试行)》规定的检测项目、内容和要求认真开展检测工作,检测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应采用信息化检测管理系统,实现记录、储存、汇总、上传数据信息等功能。试点单位可以且仅可以从事本单位使用管理或者维护保养电梯的检测工作。电梯检测费用可参照北京市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的相关标准,由委托方和承担检测的单位协商。

  4.落实主体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应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电梯,及时消除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并将检测报告及相关鉴证材料妥善存档。应根据检验周期,及时向承担电梯定期检验的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如出现电梯退出试点的情况,应及时告知设备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部门。

  5.强化定期检验

  承担电梯定期检验的机构应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中《电梯检验规则(试行)》规定的检验项目、内容和要求认真开展检验工作。各检验机构应当做到“应检尽检”,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廉洁从检教育,检验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依法施检、公正施检,不得出现无故推诿、拖延、刁难以及违反廉洁纪律、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

  6.加强监管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检验机构检验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检验质量抽查工作。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电梯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检测质量抽查工作,抽查范围覆盖辖区内全部试点单位,抽查数量不得低于辖区内试点电梯数量的5%。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电梯,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督促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7.试点退出机制

  不再满足条件的试点电梯应退出试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试点单位退出试点:

  (1)试点单位不能持续满足试点条件要求的;

  (2)因存在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3)试点单位未按照《电梯检测规则(试行)》开展检测的;

  (4)试点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电梯的;

  (5)检验工作中发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6)检验、检测质量抽查工作中发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7)电梯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发生较大社会影响事件的;

  (8)存在其他可能影响电梯安全的情况。

  对于达到退出条件的试点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退出试点单位名单。对于不再满足条件的试点电梯,区市场监管部门取消电梯试点资格,在北京市特种设备监察管理系统中对试点电梯进行标注。退出试点后的电梯,恢复每年1次的定期检验模式,由原定期检验机构按原检验周期开展检验。

  五、工作进度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12月底前)

  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广泛宣传电梯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工作,组织电梯安全监察、检验检测部门以及电梯使用、维保单位进行部署。鼓励满足条件的电梯使用、维保单位,申请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工作。

  (二)试点开展阶段(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

  组织满足试点条件的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改革试点,积极有序推进,跟踪试点进展,深化试点工作。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

  总结分析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对主要做法、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形成试点经验,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积极稳步推进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电梯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确保改革工作取得实效。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严格落实改革工作要求,完善试点工作措施,扎实推进改革试点。

  (二)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范围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向相关单位宣传试点政策,调动其参与改革试点的积极性,鼓励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支持改革、参与改革,形成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监督抽查,强化责任落实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落实好电梯维护保养和检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试点相关单位的督促指导,抓好电梯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和电梯维保单位安全责任的落实。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不得因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改革变相减少安全管理投入,降低管理要求。

  (四)及时总结经验,完善长效机制

  各相关单位在推进试点工作中要加强沟通,及时总结经验,加强信息报送,提出意见建议,不断完善工作措施,做好试点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总结试点改革成果,为全面实施改革,健全完善长效机制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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