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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0-07-01
  5. [成文日期] 2020-07-23
  6. [发文字号] 京人社发〔2020〕14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0-07-23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0年 第39期(总第675期)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20年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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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发〔2020〕14号

  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因工致残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20年6月30日(含)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4955元的,调整到495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964元的,调整到396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973元的,调整到2973元。

  三、调整生活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参照本通告执行,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的调整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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