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2. [发文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0-10-01
  5. [成文日期] 2020-09-09
  6. [发文字号] 2020年第〔〕7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0-09-14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0年 第42期(总第678期)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综合申报的公告

字号:        

2020年第7号

  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决定实行综合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综合申报

  自2020年10月1日起,纳税人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综合申报。综合申报主要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按实际利润额按季预缴的查账征收企业,暂不涵盖按月预缴企业、核定征收企业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纳税人可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进行综合申报。

  二、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

  印花税按季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保险合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89)市税三字第392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改]第二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6〕531号)第一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2013年第1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十一条中“按月”申报缴纳的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9月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综合申报的公告》的解读

  一、为什么要实行综合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申报负担,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决定实行综合申报,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合并申报并缴纳税款。

  综合申报是进一步减少报送资料、优化申报流程、服务纳税人的重要举措,也是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体现。

  二、关于税种综合申报渠道

  纳税人可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进入综合申报模块进行申报。纳税人还可根据办税习惯,选择使用原单税种申报模块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申报。

  三、关于纳税期限

  为减少纳税次数,《公告》明确,印花税可按季或者按次计征。原实行按月计征的纳税人调整为按季计征,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已完成所属期为2020年7月、8月申报和缴纳税款的原按月计征印花税纳税人,在10月征期进行综合申报时,只申报所属期为9月的印花税并缴纳税款。对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文件条款中“按月”申报缴纳的方式予以废止。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半年计征不变。在10月征期进行综合申报时,申报所属期为7月-12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并缴纳税款。

  土地增值税按季度计征不变。在10月征期进行综合申报时,申报所属期为7月-9月的土地增值税并缴纳税款。

  企业所得税(预缴)按季度计征不变(综合申报主要适用企业所得税按实际利润额按季预缴的查账征收企业,暂不涵盖按月预缴企业、核定征收企业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10月征期进行综合申报时,申报所属期为7月-9月的企业所得税(预缴)并缴纳税款。

  四、关于《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分享:
相关政策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