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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0-08-24
  5. [成文日期] 2020-08-12
  6. [发文字号] 京人社发〔2020〕15号
  7. [废止日期] 2022-08-15
  8. [发布日期] 2020-08-24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0年 第39期(总第675期)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 分立 合并 变更 终止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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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发〔2020〕15号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推进本市“放管服”改革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改革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本通告所称的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是指符合条件的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合作举办,主要面向中国公民提供营利性职业技能类培训服务,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教育机构。

  二、审批政府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及管理工作。

  三、行政许可条件

  设立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设置标准参照国家和本市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培训机构标准执行。

  四、申请材料清单

  (一)设立申请书。

  (二)合作协议。

  (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章程及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

  (四)告知承诺书。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由中国教育机构作为申请人(包含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代表,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二)告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全市统一制式编制本事项的告知承诺书,并通过市政务服务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等渠道公示。告知内容包括:

  1.行政许可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2.准予办理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技术要求、所需材料,以及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等行为的法律后果等;

  3.政府部门提供的服务内容、咨询方式、采取的监管方式以及承担的责任等;

  4.政府部门认定申请人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程序和标准,整改期限,违诺失信行为等级划分标准,以及申请人解释、说明、申诉、信用修复的渠道;

  5.政府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申请人的其他内容。

  (三)承诺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签署告知承诺书,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所需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2.已经知晓政府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且达到相应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3.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告知的违诺失信惩戒后果;

  4.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告知承诺书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四)审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作出批准办学的许可决定,发给办学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经审批决定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到北京市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通过网上提交申请的,承诺书及材料应符合网上办理的相关要求,办理时限不超过0.5个工作日。

  六、后续监管

  (一)加强日常监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在作出批准办学的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开展抽查检查,申请人应当按照本事项准予办理需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提供相应书面材料备查。申请人履诺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实施违诺失信惩戒。

  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直接撤销许可决定,并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申请人在检查中拒不提交符合许可条件的备查材料、存在故意造假作假行为以骗取许可的,认定为虚假承诺失信行为。

  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视情节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整改期限,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许可决定。申请人办学条件未完全满足准予办理条件要求的,认定为未履行承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节区分轻微违诺失信、一般违诺失信和严重违诺失信等级,实施差异化惩戒标准。具体分为:

  1.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董事会设立、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任职资质、教师及管理人员资质等不完全符合办学许可要求,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为轻微违诺失信行为。

  2.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法人资格、教育机构资质、办学能力和水平、办学资金及经费、教学场所和设施设备条件、职业工种设置标准等不完全符合办学许可要求,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为一般违诺失信行为。

  3.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存在违背中国公共道德、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以及不完全符合办学许可要求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特别恶劣的,认定为严重违诺失信行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办学管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检查中发现抽逃出资、增加收费项目、教学管理混乱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七章及参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公开查处结果。

  (二)加强信用监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布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信用状况。申请人违诺失信行为信息全部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轻微违诺失信行为只记录不公示;一般违诺失信行为对外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到6个月;严重违诺和虚假承诺失信行为信息对外公示,公示期为6个月到1年。

  违诺失信公示期内的申请人不得申请举办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存在严重违诺和虚假承诺失信行为记录的中外合作办学者,申请本审批事项,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加强社会监管

  除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外,申请人承诺内容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接到举报的,及时予以调查处理。

  (四)加强办学监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施办学管理与监督,参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执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定期对其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进行综合性评估和专项评估。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结果、教学计划大纲及教材、招生简章和广告样本等备案材料,并定期向审批机关递交年度办学报告。

  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后分立、合并、终止的,以及中外合作办学者、机构住所、机构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办学层次、办学类别等重大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通过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并依法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审批的具体要求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七、申诉渠道

  申请人可依据我市信用修复相关规定的具体要求开展信用修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视情将公示期相应缩短1至6个月。对完成信用修复的申请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并将信用修复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申请人可通过12333人力社保政策咨询服务热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等提出本事项的咨询和投诉举报。申请人认为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载的申请人违诺失信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可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八、其他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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