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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商务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
  4. [实施日期] 2021-01-01
  5. [成文日期] 2020-08-11
  6. [发文字号] 京商财务字〔2020〕22号
  7. [废止日期] 2022-08-08
  8. [发布日期] 2020-08-14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0年 第42期(总第678期)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海外投资保险统保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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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商财务字〔2020〕2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为支持我市对外投资合作,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结合北京实际情况,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海外投资保险统保平台实施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8月11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 张景云;联系电话:55579337)


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海外投资保险统保平台实施方案

  根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为支持我市对外投资合作,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申请投保企业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含以金融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二)依法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财务制度健全,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申请投保项目条件

  境外投资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现行国家和北京市鼓励的境外投资方向;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备案的海外投资项目;

  (三)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

  (四)投资方式为新设或并购;

  (五)项目所在国为“一带一路”已签约国;

  (六)投资项目未享受过北京市其他海外投资保险保费的扶持。

  三、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为北京市企业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海外投资项目中的股权投资部分(最终持有的所有者权益,具体金额通过保费扶持年度1月1日项目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确定):

  (一)保费扶持年度的前三个年度内在北京市商务局备案;

  (二)符合上述第二条要求;

  (三)上述股权投资部分投资额不超过3亿美元。

  四、承保风险(具体内容见保单条款)

  (一)战争及政治暴乱;

  (二)汇兑限制;

  (三)征收。

  五、财政资金补助标准

  对纳入统保平台,且保险方案通过相关政府部门及承保保险公司审批的项目给予100%保费扶持。

  六、资金安排

  统保平台补助资金由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列支,承保保险公司应在第一、二、三季度末向市商务局报告每季度审批通过的统保平台项目,并申请支付保费,保费在下季度第一个月支付到账;承保保险公司应在12月10日前向市商务局报告第四季度审批通过的统保平台项目,并申请支付保费,保费应在12月20日前支付到账。保费到账后承保保险公司向市商务局开具发票。

  本实施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企业高风险国别投资项目海外投资保险统保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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