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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2. [发文机构]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0-07-13
  6. [发文字号] 国机房资〔2020〕7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0-07-13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0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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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机房资〔2020〕7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财务部门、房管部门:

  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0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办〔2020〕8号),为做好中央国家机关2020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请各部门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相关规定,确定每位职工的工资总额,将职工2019年月平均工资作为2020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基数。

  2020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不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7786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仍为2200元,领取基本生活费职工的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540元,待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2020年最低工资时再做调整。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0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比例为5%—12%,单位可自主选择。具体缴存比例对应月缴存额上限见附件。

  三、缓缴及降低缴存比例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提出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的申请。经批准后,单位可以办理缓缴或降低比例缴存。

  四、工作要求

  (一)及时传达布置。月缴存额年度调整是住房公积金年度内一切工作的源头。请各部门高度重视,及时向所属单位传达布置相关工作,并抓好组织落实,确保归口管理范围的单位和职工应建尽建、应缴尽缴。

  (二)倡导网上办理。为降低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风险,在复工复产中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倡单位通过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平台办理月缴存额年度调整。确需向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网点递交材料的,可容缺办理,待疫情缓解后,单位补交相关材料。

  (三)完善基础信息。住房公积金基础信息是开展精准服务、明晰资产权属、防范资金风险的基石。请各部门准确填报单位性质、单位层级、通讯地址、经办人联系方式、职工身份信息、职工移动电话号码等重要信息。基础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更新。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上线前登记的职工身份信息与其现身份信息不一致的,不论其账户为正常状态还是封存在单位名下,此次信息核定时应统一予以准确调整,并将不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封存账户转移至资金中心集中封存户。

  (四)确保按时完成。以住房公积金年度为缴存周期的单位,应在完成6月正常汇缴后开展月缴存额年度调整工作,并于7月31日前完成。如遇问题,请及时向资金中心反馈。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0年7月13日

附件:2020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上限.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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