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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0-07-10
  5. [成文日期] 2020-07-10
  6. [发文字号] ​京社保发〔2020〕7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0-07-12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0年 第27期(总第663期)

关于做好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暂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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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社保发〔2020〕7号

各区社会保险基金(事业)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保障中心:

  为贯彻落实《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20〕7号),现就做好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暂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在本市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

  二、选择暂缓缴费

  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上述参保人,可按规定在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的每月1日至5日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北京人社”APP和微信公众号,自愿选择暂缓缴纳当月及以后的每月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只需选择一次,无须每月选择。

  三、补缴

  1.对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未缴费月度,参保人可于2021年12月31日前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北京人社”APP和微信公众号自愿申请补缴,缴费基数在补缴时点本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逾期不提出补缴申请的,将不再受理。

  2.如遇有领取基本养老金、办理跨省转移接续、死亡清算等涉及账户清算业务的参保人,可自愿选择先补缴暂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办理上述相关业务。办理完上述业务,社保经办机构将不再受理补缴。

  3.以个人身份参保且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自愿暂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照“分险种补贴”、“缓缴缓补”原则,个人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再给予补贴。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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