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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0-04-21
  6. [发文字号] 京人社职鉴发〔2020〕3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0-04-22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0年 第24期(总第660期)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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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职鉴发〔2020〕3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总公司、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首都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深化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制度,完善北京市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形成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技能人才发展需要的评价制度,激励引导技能人才成长成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要求,在总结北京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基础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83号)精神,决定在北京市全面推进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企业应具备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要求,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良好的企业信用;

  (二)围绕首都功能定位,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具有中长期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待遇等方面,有较为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和经费保障;

  (三)拟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与企业业务直接相关,从业人员较多、技能含量较高,在同行业内具备一定影响力;

  (四)具有专门负责技能人才认定工作机构和专家队伍,具备与认定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考评人员、质量内控人员和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

  二、认定对象、内容及方式

  (一)认定对象

  企业可面向本企业在职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也可为校企合作的技工院校学生、企业新型学徒制学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二)认定内容

  1.职业能力。重点考核技能人员本职业(工种)相关必备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的实际工作能力。

  2.工作业绩。重点考核技能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的业绩和成果,以及工作效率和产品质量的情况。技师、高级技师等级还应包括完成主要工作项目、现场解决技术问题、技术改造和创新等方面情况,以及传授技艺、培养指导徒弟等方面的成绩。

  3.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重点考核技能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崇尚诚信、正直进取、敬业专注、精益求精、创新务实、团结协作等情况。

  (三)认定方式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和人员情况,可采取考核鉴定、过程化考核、业绩评价和直接认定等方式进行认定;也可自主制定认定方式,但须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1.考核鉴定。采用理论知识考试、实际操作考核和论文答辩等方式组织认定,考核内容根据职业标准与企业生产实际需要确定,注重考核内容与企业实际有机结合。

  2.过程化考核。依托工作现场、结合工作过程开展考评,通过制作产品、技术攻关、完成任务等过程中体现出来的职业素养、操作水平、解决问题能力等认定技能水平。

  3.业绩评价。突出生产过程和工作业绩表现,注重考核岗位工作绩效,强化生产成果和创新成果转化,突出实际贡献,向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能力倾斜。

  4.直接认定。在对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做出突出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的人员,可直接认定相应等级。

  鼓励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开展线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三、认定职业范围

  认定的职业(工种)应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中的技能类职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新职业中确定。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企业可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要求,开发企业评价规范,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执行。准入类职业不纳入认定范围。

  职业技能等级按照相关职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设置,一般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

  四、工作分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公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企业;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负责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确认、技术服务和质量督导,对申请企业出具确认回执,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系统,提供证书信息查询服务。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辖区内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做好辖区内企业技能等级认定日常监督检查;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负责辖区内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日常质量督导。

  企业负责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自愿接受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申报时间

  企业可于每年5月底、10月底前申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六、工作流程

  按照自愿申报、择优遴选原则,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经专家评估后确认企业名单。

  (一)企业申报。市属企业作为申报主体,负责统筹其在京子公司、分公司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归口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提交申报材料。区属企业、外资企业、非公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归口向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报材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提交初步意见后,报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申报材料包括:

  1.《北京市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附件2);

  3.企业培训与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明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与薪酬待遇挂钩的相关政策;

  4.拟开展企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工种)的评价标准或企业评价规范;

  5.场地、设施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等相关材料。

  (二)专家评估。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经费保障措施、认定工作机构及质量保障体系、认定场地、设备设施及信息化建设等。

  (三)公布企业。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将评估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面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实行动态调整,有效期为三年。

  (四)计划报备。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向企业出具确认回执。企业每年年初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报送上一年工作总结及当年认定计划,具体认定工作按照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职技鉴发〔2019〕8号)、《关于北京市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职技鉴发〔2019〕9号)要求执行。

  七、工作要求

  (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增强服务意识,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结合起来,加强工作指导。

  (二)经确认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原则承担主体责任,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合理确定申报职业(工种)及等级,将认定工作与职工培训有机结合,有效提升职工的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

  (三)企业不得超范围开展认定工作,认定职业(工种)及等级应在确认范围内;认定工作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

  各企业在申报、认定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和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联系。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联系人:赵向辉、田峰;电话:64891016;电子邮箱:zhuanjiake@163.com。

  职业能力建设处联系人:赵维娜;电话:63167912。

  附件:1.北京市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请表(略)

     2.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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