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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0-06-30
  5. [成文日期] 2020-06-30
  6. [发文字号] 京建发〔2020〕185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0-07-06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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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2020〕185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指导本市公租房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切实保护承租家庭合法权益,提高社区智能化服务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人脸识别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公租房项目推行人脸识别等技术,为承租家庭提供便捷的出行服务,实现智能服务;优化公租房社区技防措施,确保承租家庭出入安全,提升居住品质。

  二、公租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是人脸识别系统建设安装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将人脸识别系统纳入项目的整体规划设计方案,与工程项目同步安排,同步交用。

  公租房项目运营管理单位是人脸识别系统管理第一责任主体,负责人脸识别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为承租家庭提供便捷服务。运营管理单位要提前介入,结合自身实际需求,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参照本导则做好人脸识别系统的建设安装工作。

  公租房人脸识别系统建设方案纳入公租房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情况的监督和指导。公租房项目运营管理单位做好数据统计分析,为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监管提供查询权限,并定期报送统计分析结果。

  三、公租房项目运营管理单位要切实强化数据安全管理。严格权限管理,建立完备的数据查询、使用审批流程,实现查询、使用过程可监督,可追溯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加强软件、硬件配备,存储的物理场所应配置必要的安防设备,数据传输要加密。

  四、公租房项目运营管理单位要重视客户体验,针对承租家庭的生活需求,积极探索开发人脸识别系统多样性服务场景,丰富服务形式和措施。满足残疾人、老年人和儿童等通行的便捷,对老年人等群体久未出入等异常情形进行预警提醒,重点帮扶弱势群体。

  五、公租房项目运营管理单位应加强人脸识别技术服务优势方面的宣传,用好系统终端,引导承租家庭共同营造和谐社区。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建公租房项目参照导则建设安装运行人脸识别系统,发布之前的公租房项目参照导则完善人脸识别数据安全保护措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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