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银行
  2. [发文机构]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0-07-01
  5. [成文日期] 2020-06-30
  6. [发文字号] 京房公积金发〔2020〕36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0-06-30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启用新版合同单据及进一步精简贷款办事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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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房公积金发〔2020〕36号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各单位、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及相关售房单位、借款人:

  为贯彻国务院“放管服”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精神,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服务效率和质量,防范贷款资金风险,现将启用新版合同单据、精简贷款办事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2020版)》(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见附件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申请表(2020版)》(见附件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核交接表(2020版)》(见附件3)以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动产权证书>收证合同(2020版)》(见附件4)。

  二、申请办理贷款和变更业务时,申请人不再填写和提交纸质申请表单,由其提供购房合同原件交工作人员核验并留存电子影像档案。工作人员根据购房合同等资料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指导申请人在打印后的表单上签字确认。对于通过个人网上业务平台等线上渠道提交的变更申请,贷款受理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借款人申请人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不予受理其贷款申请。

  四、对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含组合贷款),由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负责落实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管理中心。对于组合贷款,由受托办理贷款的商业银行负责落实抵押登记。

  对于由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保证的贷款,在完成贷款面签手续后,受托银行应监督售房单位在借款合同保证人处签章,并将借款合同等贷款资料提交至贷款经办部门。贷款发放后,受托银行应将借款合同转交售房单位。在售房单位提供保证期间,如受托银行发现售房单位注册资本减少、经营状况恶化,或出现重要资产转移、被查封冻结、单位发生变更、撤销等担保能力降低或丧失的情形,应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管理中心。经受托银行协调售房单位无法为贷款提供阶段性保证,应向贷款经办部门出具说明,由担保中心提供阶段性保证。

  五、贷款发放完成后,受托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并确保借款人了解贷款发放日、还款日、最低还款额等还款信息,通知借款人领取借款合同等资料。借款人选择邮寄送达的,受托银行应通过EMS快递方式,按照借款人提供的地址邮寄送达借款合同。受托银行须做好通知及合同领取、邮寄记录备查。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参照执行。

  附件: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2020版)

     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申请表(2020版)

     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核交接表(2020版)

     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动产权证书》收证合同(2020版)

     5.新旧文书单据对照表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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