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银行
  2. [发文机构]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0-07-01
  5. [成文日期] 2020-06-30
  6. [发文字号] 京房公积金发〔2020〕37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0-06-30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通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提取业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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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房公积金发〔2020〕37号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各单位、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及相关借款人:

  为优化营商环境,方便群众办事,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现就开通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提取业务通知如下:

  自2020年7月1日(含)起受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可以申请在每年1月和7月合同约定还款日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直接冲还贷款(其中,组合贷款冲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部分)。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从其规定。

  附件:1.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书

     2.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终止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书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书

  本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申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用于直接冲还借款申请人编号为      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冲还贷”),并同意遵守以下事项:

  一、借款人遵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各项政策规定,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留存信息真实准确一致,拥有唯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冲还贷申请生效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将优先用于冲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原有其他购房、租房提取事项将自动终止,已办理的约定提取业务同步终止。冲还贷业务终止前,不再受理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三、每年1月和7月合同约定还款日为约定冲抵日,从符合冲抵条件的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资金进行冲抵,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保留人民币10元。对于借款人夫妻双方均符合冲抵条件的,先从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冲抵,再从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冲抵。冲抵下限为约定还款额,当约定还款额高于剩余贷款本金、利息、罚息之和或为贷款最后一期时,按剩余贷款本金、利息、罚息之和冲抵。

  若冲抵失败,则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从预留还款账户中足额扣划还款资金。

  四、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其他约定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执行。

  五、冲还贷执行期间,因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欠缴、停缴、缴存额减少等原因导致无法进行冲还贷冲抵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承担相关责任。

  六、除发生下列情形外,冲还贷有效期至借款人还清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终止:

  1.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申请终止或借款人变更的;

  2.法院或有权部门冻结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三方替借款人还款的;

  3.借款人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现不良信息的;

  七、冲还贷终止后,如需再次开通,借款人需重新申请。

  八、冲还贷终止后,如提取金额未达到购房款总额,借款人可按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规定办理购房提取。

  九、冲还贷执行期间,若相关政策规定发生变化,借款人同意按照新政策规定执行。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件2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终止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书

  本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申请终止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用于直接冲还借款申请人编号为         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再次开通,本人将重新申请。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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