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2. [发文机构] 财政部
  3. [联合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4. [实施日期] 2020-03-01
  5. [成文日期] 2020-02-28
  6. [发文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7. [废止日期] 2020-05-31
  8. [发布日期] 2020-03-03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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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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