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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0-04-27
  6. [发文字号] 〔〕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0-04-30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朝阳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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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教育系统各相关单位:

  《2020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朝阳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20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朝阳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

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

2020年4月27日


附件

2020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朝阳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

  根据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20〕5号),按照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指导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审核标准

  (一)在朝阳区务工就业证明审核标准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审核标准:合法有效且加盖在京(至少一方在朝阳区)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和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劳动合同须于2019年11月1日前签订,至2020年5月1日须满6个月,社会保险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至2020年5月1日须连续按月缴纳6个月,需提供入学当年3月份前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且至少一方在朝阳区缴纳,缴纳单位与劳动合同单位名称一致,补缴的不算连续按月缴费(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5号)中关于“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规定,学生家长的社会保险费因疫情原因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除外)。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审核标准:具有在朝阳区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在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打印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经营者为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且其成为经营者的时间及成立日期须在2019年11月1日前,至2020年5月1日须满6个月,状态处于开业,注册地址在朝阳区,并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3.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审核标准:具有在朝阳区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可利用法人一证通登陆“北京市企业登记信息材料查询服务系统”打印或在市场监管局打印),法定代表人为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且其成为法定代表人的时间及成立日期须在2019年11月1日前,至2020年5月1日须满6个月,状态处于开业,注册地址在朝阳区,并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4.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股东或合伙人的审核标准:具有在朝阳区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可利用法人一证通登陆“北京市企业登记信息材料查询服务系统”打印或在市场监管局打印),投资人为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且其成为投资人的时间及成立日期须在2019年11月1日前,至2020年5月1日须满6个月,状态处于开业,注册地址在朝阳区,并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双方务工就业证明须符合上述标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双方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双方工作单位均应在京且至少一方在朝阳区(社会保险至少一方在朝阳区缴纳)。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双方为个体工商户的,双方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均应在朝阳区。

  3.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双方为法定代表人的,双方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均应在朝阳区。

  4.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双方为股东或合伙人的,双方作为投资人的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均应在朝阳区。

  5.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方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其工作单位应在朝阳区(社会保险在朝阳区缴纳);另一方为个体工商户的,其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应在朝阳区。

  6.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方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其工作单位应在朝阳区(社会保险在朝阳区缴纳);另一方为法定代表人的,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应在朝阳区。

  7.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方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其工作单位应在朝阳区(社会保险在朝阳区缴纳);另一方为股东或合伙人的,其作为投资人的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应在朝阳区。

  8.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方为个体工商户的,其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应在朝阳区;另一方为法定代表人的,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应在朝阳区。

  9.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方为个体工商户的,其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应在朝阳区;另一方为股东或合伙人的,其作为投资人的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应在朝阳区。

  10.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方为法定代表人的,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应在朝阳区;另一方为股东或合伙人的,其作为投资人的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应在朝阳区。

  (二)在朝阳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审核标准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自有住房的审核标准:北京市规划和自然委员会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且房屋(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为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所有,与其他人共有的不属于自有住房。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租住房屋的审核标准: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房屋发票、房主《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地契证明、建房屋审批证明等)和房主身份证的复印件。住所应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安全,且提供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安全责任书。房屋租赁合同须于2019年11月1日前签订,至2020年5月1日须满6个月,租赁房屋《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的租赁期限至2020年5月1日须满6个月。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租住单位公房的,应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和北京市规划和自然委员会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及单位人事部门提供的工作证明,在该单位的工作时间须于2019年11月1日前开始,至2020年5月1日须满6个月。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租住办公用房、地下室、商业用房、小产权房、人防空间、非合法建筑等的证明无效;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军产房等房产开具的转租租房证明无效。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朝阳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须符合上述标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朝阳区拥有自有住房。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朝阳区合法租住房屋。

  (三)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1.适龄儿童少年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证明上年龄保持一致。

  2.超龄儿童应提供未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入学的相关说明,该说明应写清孩子的基本信息和未按时入学原因,同时提供《朝阳区非本市户籍超龄儿童情况表》(由朝阳区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地区办事处(乡政府)提供)和三级甲等医院开具的原始诊断证明及原始病历、北京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身体康复并同意入学的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在朝阳区办理的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的居住登记卡)审核标准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须于2019年11月1日前在朝阳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流管站)登记且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卡)。

  2.北京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卡)地址与在朝阳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地址一致,且至2020年5月1日须满6个月。

  3.北京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卡)信息为机打,涂改无效。

  4.北京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卡)连续持证时间至2020年5月1日须满6个月(依据《北京市公安局推出疫情防控期间〈北京市居住证〉和〈北京市居住登记卡〉有效期限自动延长的便民措施》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居住证〉和〈北京市居住登记卡〉有效期限截止日期为2020年1月1日(含)以后的,无论持有居住证(卡)人员能否及时返京,在京能否及时办理签注,系统将自动延长〈北京市居住证〉和〈北京市居住登记卡〉的有效期限至疫情宣布解除后两个月)。

  二、审核程序

  (一)街道办事处或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受理审核申请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通过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入口”、非本市户籍且学籍在外省市的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通过“朝阳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转学报名系统”,按系统提示采集本人在我区务工就业证明(其中:受雇于用人单位的,提供的务工就业证明须至少一方是在我区务工就业的劳动合同和在我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即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在我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的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的居住登记卡)等相关材料信息,通过系统提出审核申请。

  (二)材料初审

  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地区办事处(乡政府)登录系统,按照标准审核租住房屋的合同,审核全家户口簿和适龄儿童少年年龄等情况(超龄儿童相关情况由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地区办事处(乡政府)统一提交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协调小组进行审核)。初审合格后,提交进行联审。

  (三)相关部门联合审核

  区联合审核小组统筹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朝阳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1.在朝阳区务工就业证明由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分别审核,其中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区人力社保局审核,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及股东或合伙人由区市场监管局审核。

  2.在朝阳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朝阳分局、区税务局分别审核,其中自有住房的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朝阳分局审核,租住房屋的发票情况由区税务局审核。

  3.在朝阳区办理的北京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卡)由公安朝阳分局审核。

  4.全家户口簿在初审阶段由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审核。

  (四)街道办事处或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反馈审核结果

  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的“朝阳区”端口中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入口”查询审核结果;外省市学籍且已在外省市完成小学教育的非本市户籍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朝阳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转学报名系统”查询审核结果。

  三、时间安排

  (一)信息采集

  1.2020年5月6日至31日,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http://yjrx.bjedu.cn),选择入学意向所在区“朝阳区”后,选择“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入口”,按系统提示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预约审核时间。

  2.2020年5月18日至22日,外省市学籍且已在外省市完成小学教育的非本市户籍小学毕业年级学生,申请在朝阳区就读初中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规定时间通过“朝阳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转学报名系统”进行信息采集。

  (二)材料初审

  1.2020年5月6日至6月1日,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地区办事处(乡政府)登录系统对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交的信息进行初审,通过后提交联网审核。

  2.2020年5月18日至5月22日,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地区办事处(乡政府)登录系统对外省市学籍且已在外省市完成小学教育的非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交的信息进行初审,通过后提交联网审核。

  (三)信息联审

  1.2020年5月6日至6月1日,联合审核小组相关部门登录系统对初审通过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交的信息进行联审。

  2.2020年5月18日至5月25日,联合审核小组相关部门登录系统对初审通过的外省市学籍且已在外省市完成小学教育的非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交的信息进行联审。

  (四)查看审核结果

  1.2020年6月2日,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通过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的“朝阳区”端口中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入口”查询审核结果。

  2.2020年5月25日,外省市学籍且已在外省市完成小学教育的非本市户籍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通过“朝阳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转学报名系统”查询审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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