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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房山区教育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0-04-29
  5. [成文日期]
  6. [发文字号] 〔〕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0-04-29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房山区教育委员会关于2020年房山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和2021年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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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建立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联合审核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审核内容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需要在房山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审核申请人)需在房山区连续工作或居住满3个月及以上,审核申请人须提供的证明证件材料包括“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房山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在房山区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

  2021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需要在房山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需在2021年规定的审核截止日期前在房山区连续工作或居住满12个月及以上。

  二、审核程序

  (一)居住地乡镇(街道)受理审核申请

  审核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携带证明证件材料到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提出审核申请。

  (二)相关部门联合审核

  居住地乡镇(街道)统筹审核工作。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1.法定监护人在京务工就业证明由人力社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审核。其中,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的由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和个体工商户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2.在房山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由住建、规划等相关部门分别审核。

  3.全家户口簿由公安部门负责审核,其中超龄儿童少年是否已在原籍入学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4.在房山区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由公安部门进行审核。

  (三)居住地乡镇(街道)反馈审核结果

  审核申请人居住地乡镇(街道)在规定时间内告知审核申请人审核结果,为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开具在京就读证明,并在学龄人口信息采集系统或初中入学服务系统上进行确认。

  三、审核标准

  (一)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审核标准

  在京务工就业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加盖在京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以及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在房山区内连续3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补缴社保的不得作为入学条件。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和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由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同时,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对市场主体进行严格审核和考察,凡未实际经营者,其营业执照一律不得作为入学条件。

  (二)在房山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审核标准

  在房山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自有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及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租住房屋的,应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主《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及购房发票、房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住所应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安全,必要时提供安全责任书。

  租住单位公房的,应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租住办公用房、地下室的证明无效。

  租住无房产证农民房的,应提供房屋地契证明、建房屋审批证明、村委会开具的房屋情况证明之一。

  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军产房房产开具的转租租房证明无效。

  (三)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1.儿童少年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证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

  2.如果儿童超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就读的证明材料,并说明未按时入学原因。填写提交《非本市户籍超龄儿童情况表》(区教委统一印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病历或幼儿园证明等。

  (四)在房山区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审核标准

  1.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需持有北京市公安局制发的有效期内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

  2.有效期内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地址与在房山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地址一致。

  3.有效期内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信息应为机打,涂改无效。

  四、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教委关于2019年房山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房政办发〔2019〕11号)同时废止。

  2021年房山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另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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