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2. [发文机构] 天津海关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9-05-13
  6. [发文字号] 2019年 第〔〕4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9-05-13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天津海关关于开展报关差错记录复核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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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第4号

  根据海关总署第22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报关单位在办理海关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报关差错,海关予以记录。

  报关单位可以通过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系统”的“关企合作平台”(网址:http://jcf.chinaport.gov.cn/jcf)查询本单位的报关差错。

  对“提前申报”修改进口日期,以及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货物变更运输工具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属于不予记录报关差错情形的,报关单位可以自相关报关差错记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关企合作平台”向海关申请复核,不需要到现场提交纸本申请和相关说明材料。海关对申请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记录予以更正,审核时间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减少为3个工作日,复核更正的报关差错记录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特此公告。

天津海关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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