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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 [实施日期] 2019-09-01
  5. [成文日期] 2019-08-29
  6. [发文字号] 京规自发〔2019〕325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9-08-29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网上办理抵押权首次登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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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规自发〔2019〕325号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分局、辖内各银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自然资源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便民利企服务合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42号)要求,拓展北京市“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工作,进一步改善我市不动产登记服务水平和贷款融资环境,我市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服务场所延伸至银行及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公积金中心”)网点,推行“网上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范围

  (一)申请机构:辖内各银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单位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简称“担保中心”)。

  (二)业务范围:使用登记系统办理的不动产登记的抵押权首次登记业务(含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及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抵押物仅为土地或在建工程的除外)。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机构核对申请材料及抵押人身份证明。

  登记申请人网上申请抵押权首次登记,申请机构应核对抵押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申请材料,收取抵押人填写的询问记录。申请机构核对自然人抵押人身份应使用身份识别技术。自然人抵押人未委托辖内银行或公积金中心申请抵押权首次登记的,网上申请时还应提交经抵押人签字的身份识别系统截图。

  (二)申请人网上提交登记申请。

  符合抵押权首次登记申请条件的,申请机构需及时通过互联网端登录“不动产登记领域网上办事服务平台”申请抵押权首次登记,上传申请材料图片后提交。

  (三)不动产登记部门内网审核。

  不动产登记部门工作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内网登录“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对登记申请进行受理(预审)、审核(登簿)。其中,对于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申请对公积金中心和银行各自被担保主债权金额的份额同顺位办理抵押权首次登记。审核不通过的,应网上退回并告知原因。

  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再将抵押权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权证书。线下方式办理的抵押权登记业务同步执行。

  (四)辖内各银行、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

  不动产登记部门将抵押权记载于登记簿后,在“不动产登记领域网上办事服务平台”上实时反馈登记信息,申请机构通过“网上查询”功能查询到不动产登记证明信息后即可办理发放贷款的相关手续。

  (五)缴费、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报送纸质申请材料。

  申请机构可通过互联网或不动产登记服务窗口缴纳登记费,缴费后可前往不动产登记服务窗口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也可在自助打印设备上自行打印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办结后,申请机构应在1个月内持交接清册将纸质申请材料报送至不动产所在区的不动产登记部门。

  三、材料清单

  网上申请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登记申请人应网上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的照片或彩色扫描件: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三)抵押人身份证明(自然人委托辖内银行或公积金中心代为申请登记的,可提交复印件);

  (四)抵押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五)抵押人询问记录(原件);

  (六)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原件),按各自被担保主债权金额申请同顺位抵押权首次登记的组合贷款,应提交组合贷款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原件);

  (七)办理抵押权首次登记需要的其他材料。

  推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专用的组合贷款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见附件)。该合同主要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使用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的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抵押当事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使用。对于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申请对公积金中心和银行各自被担保主债权金额的份额同顺位办理抵押权首次登记。

  报送纸质申请材料时,不需报送前述第2项“不动产权证书”。

  四、抵押权人申请材料备案

  网上申请抵押权首次登记前,申请机构应持以下材料及材料电子版(照片或彩色扫描件)至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服务窗口备案:

  (一)申请机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辖内各银行提供金融许可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抵押权人询问记录(原件);

  (四)用章说明(原件);

  (五)网上办理抵押权首次登记承诺函(原件,加盖公章);

  (六)其他必要材料。

  备案材料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备案。已经按照网上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要求完成备案的,只需补充提交相关材料。

  全市各登记中心共享备案信息。抵押权人采用线上或线下方式办理业务时,均不需提交已备案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分局、申请机构应高度重视。各申请机构应按要求核对、收集、整理、提交抵押权首次登记申请材料及信息。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分局应按照我市不动产登记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登簿工作。

  (二)做好纸质申请材料报送工作。对于网上办理的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申请机构应按时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至不动产登记部门。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分局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安排专人交接资料,并对未及时移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催交。

  (三)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分局、辖内各银行、公积金中心应做好网上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宣传和舆情监测工作,工作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

  (四)登记申请人可自愿选择网上申请或前往各区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抵押权首次登记。

  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实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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