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2019年12月4日海关总署和2019年12月9日我市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部署会工作部署,提高作业效率,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港航管理局会同天津港集团对2019年公布的“生产作业时限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提升,形成升级版《天津港集装箱货物生产作业时限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决定自3月12日起,向社会公开并全面推行。自《标准》公开之日起,所有从事天津港进出口集装箱业务的码头、堆场、拖轮、理货企业及天津港引航中心,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并通过营业场所、企业网站等渠道公开《标准》。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同时对照《标准》查找不足,并及时整改,切实提高自身经营服务水平。
附件:《天津港集装箱货物生产作业时限标准》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
2020年3月12日
附件:
天津港集装箱货物生产作业时限标准
备注:特种集装箱、特殊货物及特殊情况除外。特种集装箱包括冷箱、框架箱、超限箱等需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特殊工艺的货物;特殊货物包括超限货物、需多种机力及人力配合困难作业的货物;特殊情况包括箱体残损、提箱手续不全、货物残损、实际货物与提单不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