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其他
  2. [发文机构]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0-03-12
  5. [成文日期] 2020-03-12
  6. [发文字号] 〔〕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0-03-12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公开升级版天津港集装箱货物生产作业时限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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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2019年12月4日海关总署和2019年12月9日我市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部署会工作部署,提高作业效率,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港航管理局会同天津港集团对2019年公布的“生产作业时限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提升,形成升级版《天津港集装箱货物生产作业时限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决定自3月12日起,向社会公开并全面推行。自《标准》公开之日起,所有从事天津港进出口集装箱业务的码头、堆场、拖轮、理货企业及天津港引航中心,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并通过营业场所、企业网站等渠道公开《标准》。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同时对照《标准》查找不足,并及时整改,切实提高自身经营服务水平。

  附件:《天津港集装箱货物生产作业时限标准》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

2020年3月12日


附件:

天津港集装箱货物生产作业时限标准

附件:天津港集装箱货物生产作业时限标准.jpg

  备注:特种集装箱、特殊货物及特殊情况除外。特种集装箱包括冷箱、框架箱、超限箱等需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特殊工艺的货物;特殊货物包括超限货物、需多种机力及人力配合困难作业的货物;特殊情况包括箱体残损、提箱手续不全、货物残损、实际货物与提单不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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