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2. [发文机构] 北京海关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9-05-08
  5. [成文日期] 2019-05-08
  6. [发文字号] 公告2019年第〔〕11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9-05-08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海关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办理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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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年第11号

  为了优化北京关区营商环境,方便企业快捷通关,根据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4号公告规定,北京海关不再核发《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北京关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如需获取书面备案登记信息,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在线打印备案登记回执,并自主选择北京关区下设的中关村海关、北京东城海关、北京西城海关、丰台海关、海淀海关、通州海关、顺义海关、亦庄海关、天竺海关、北京朝阳海关和平谷海关加盖海关印章。

  具体业务办理流程请登录北京海关官网-下载中心-企业管理栏目查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北京海关

201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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