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9年第11号
为了优化北京关区营商环境,方便企业快捷通关,根据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4号公告规定,北京海关不再核发《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北京关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如需获取书面备案登记信息,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在线打印备案登记回执,并自主选择北京关区下设的中关村海关、北京东城海关、北京西城海关、丰台海关、海淀海关、通州海关、顺义海关、亦庄海关、天竺海关、北京朝阳海关和平谷海关加盖海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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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北京海关
201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