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2. [发文机构] 海关总署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0-01-17
  5. [成文日期] 2020-01-17
  6. [发文字号] 公告〔2020〕10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0-01-17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海关总署关于滞报金票据电子化有关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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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0〕10号

  根据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有关要求,为加强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的征收和核算管理,决定滞报金征收启用《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票据。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7日起,海关向进口货物收货人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时使用《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原《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专用票据》同时废止。

  二、自2020年1月17日起,海关业务现场不再打印滞报金票据,进口货物收货人缴纳进口货物滞报金后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互联网+海关”自行打印版式《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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