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2. [发文机构] 海关总署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9-12-30
  5. [成文日期] 2019-12-27
  6. [发文字号] ​公告〔2019〕219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9-12-27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海关总署关于推广实施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检验监管便利化措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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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219号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推动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持续提升,海关总署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州、深圳、杭州和宁波推广实施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见附件)检验监管便利化措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仅实施商品检验的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企业可直接提离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海关实施现场检验和抽样检测工作。在企业有紧急需要时,可优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检验。

  二、在《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推广实施采信便利化措施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7号)基础上,进一步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州、深圳、杭州和宁波扩大实施采信的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范围。对涉及CCC认证的所有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海关在检验时将采信认证认可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原则上不再实施抽样送检。

  三、对涉及重大质量安全风险预警需实施抽样送检的,按照海关实际风险布控指令执行。

  本公告自2019年12月30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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