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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2. [发文机构] 海关总署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9-11-15
  5. [成文日期] 2019-10-16
  6. [发文字号] 公告〔2019〕160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9-10-17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海关总署关于分段实施准入监管 加快口岸验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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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160号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提升通关整体效能,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货物分段实施准入监管,加快口岸验放。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货物准予提离

  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凭海关通知准予提离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区:

  (一)无海关检查要求的。

  (二)仅有海关口岸检查要求且已完成口岸检查的。其中,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区内不具备检查条件的,收货人可向海关申请在监管区外具备检查条件的特定场所或场地实施转场检查。

  (三)仅有海关目的地检查要求的。

  (四)既有海关口岸检查又有目的地检查要求,已完成口岸检查,或经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简称“收货人”)申请在进境地口岸合并实施且已完成相关检查的。

  二、货物准予销售或使用

  进口货物准予提离后,由企业自行运输和存放,凭海关放行通知准予销售或使用。其中,属于下列情形的,需办结海关相关手续方可放行:

  (一)有海关目的地检查要求的,海关已完成检查。

  (二)属于监管证件管理的,海关已核销相关监管证件。

  (三)需进行合格评定的,海关已完成合格评定程序。

  三、其他有关事项

  收货人销售或使用进口货物依法应当办理其他手续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所称检查,是指海关在进境环节对进口货物依法实施的检疫、查验或商品检验作业。其中,口岸检查由进境地主管海关在进境地口岸实施,目的地检查由目的地主管海关在目的地实施。

  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5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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