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2. [发文机构] 海关总署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9-11-01
  5. [成文日期] 2019-10-16
  6. [发文字号] 公告〔2019〕157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9-10-17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推广实施采信便利化措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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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15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降低企业通关成本,促进贸易便利化,经前期试点和风险评估,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在全国海关推广实施采信便利化措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涉及CCC认证的部分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见附件),海关在检验时采信认证认可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原则上不再实施抽样送检。

  二、对涉及重大质量安全风险预警措施需实施抽样送检的,按照海关实际风险布控指令执行。

  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适用商品HS编码目录

海关总署

2019年10月16日

附件:

适用商品HS编码目录

附件:适用商品HS编码目录.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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