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商财务字〔2020〕9号
各区商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相关企业:
为做好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依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北京市商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情况下稳定商务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京商综字〔2020〕1号)等文件,现将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和重点
外经贸发展资金主要支持北京市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情况下稳定商务发展系列措施等,对符合标准和要求的项目采取补助、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支持。
二、申报流程
(一)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项目申报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由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初审后上报市商务局。
(二)经市商务局复审通过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或资金审核。
三、申报要求
(一)各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市商务局做出书面承诺。
(二)对于伪造相关材料,提供虚假发票和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且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支持。
(三)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
(四)各初审单位应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切实做好指导与审核,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五)各初审单位应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跟踪监管,确保项目实施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六)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项目申报所需资料,按照各支持方向申报指南要求执行。
四、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
(一)申报企业被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
(二)申报企业被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应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或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三)项目已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
(四)申报企业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统计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拖欠应缴还财政性资金的;
(五)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五、其他事项
(一)各支持方向具体支持内容、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要求、项目申报流程、申报时限及咨询电话详见附件1-4;
(二)市商务局对本通知负责解释。
附件:1.2020年支持北京市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申报指南
2.2020年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3.2020年度进口预付款保险保费支持项目申报指南
4.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展会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北京市商务局
2020年3月23日
(联系人:张景云;联系电话:55579337)
附件1
2020年支持北京市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对象和申报条件
外贸企业独立开展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外贸企业参加培训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一)申请企业项目的外贸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北京市办理工商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
2.拥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3.企业分类:
(1)中小外贸企业
除满足第1、2条规定的外贸企业条件外,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应低于6500万美元。
(2)“双自主”企业
除满足第1、2条规定的外贸企业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拥有境内及出口市场(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注册商标;
②拥有境内及出口市场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下同);
③拥有出口市场注册商标及出口市场专利;
商标及专利持有者原则上应为申请支持资金的企业(以下简称“该企业”)。
以下情形视同该企业持有商标及专利:
一是持有者为全资控股该企业的境内母公司;
二是持有者为该企业全资控股的境内子公司;
三是持有者为该企业全资控股的境内子公司在境内独立投资设立的子公司。
④获得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资质,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为客户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融资、信用保险、保理、供应链管理等综合服务的企业。
除满足第1、2条规定的外贸企业条件外,还应当为已经纳入商务部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或北京市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
(二)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北京市注册,具有培训资格;
2.培训内容应以支持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为目的;
3.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资金支持方向
(一)企业项目
支持方向包括:国际性展会、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境外广告、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外贸软件云服务等信息化建设、国际市场考察(国际性展会参展人员费)、境外投(议)标、提高经营管理信息化水平、提高经营管理科学决策水平和改善融资服务等13类项目。各类企业可申报项目详见企业支持方向表。
(二)团体项目
支持方向为企业培训。
三、资金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对于符合支持内容且支出金额大于1万元(含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
(二)支持比例一般为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50%,拓展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和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三)每个企业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改善融资服务项目除外);
(四)每个企业当年累计获得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双自主”企业及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除外);
(五)连续五年(从2018年开始计算)获得支持资金的外贸企业(“双自主”企业及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除外),从第六年起不再享受此支持政策。
四、申报方式及要求
2020年分两次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网络管理应用”网站(zxkt.mofcom.gov.cn)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注册申报。申请2020年已经实施完成的项目,无需另行提交书面材料。
第一次申报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7月31日,申请2020年1至7月份实施完成的项目;
第二次申请2020年8至12月份实施完成的项目,申报要求及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如项目申报时间有变化,将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网络管理应用”网站首页的“重要通知”栏目中告知。
如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请与北京市商务局外贸运行处联系。
联系电话:55579519 55579511
附件2
2020年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对象
(一)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包括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进出口企业、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二)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包括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交易、支付、通关、仓储、物流等相关服务的企业(含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运营主体)。
(三)在市内开设跨境电子商务体验店(含线下自提店),采取线上下单、线下展示销售等方式,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销售的企业。
二、支持方向及内容
(一)支持企业通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含移动应用程序、微信小程序等)及相关信息系统,对接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含本市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等拓宽跨境电子商务线上业务渠道。支持内容包括软件开发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等。
(二)支持用于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通关服务的项目建设。支持内容包括安检设备、查验设备、机检线、监控系统等设施设备购置和管理信息系统开发等。
(三)支持海外仓、保税仓(含跨境电商医药产品专用仓)、智能口岸仓、出口集货仓等跨境电子商务仓储设施建设。支持内容包括货架(货柜)、仓储搬运设备、分拣机、监控系统、温湿度检测及调节系统等设施设备购置,仓储管理信息系统开发等。
(四)对2019年1月1日以来在本市新建的跨境电子商务体验店(含线下自提店)给予支持。支持内容包括连续12个月房租、店面装修、货架、收银设备、体验等候区配套服务设施、监控系统、线下自提业务清关状态显示屏等设施设备购置,线上销售平台建设等。
三、支持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需在北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营业执照》等法律必备证照齐全有效。
(二)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跨境电子商务体验店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店内现场展示商品的SKU数量不少于1000种,通过线上售卖的商品SKU数量不少于2000种,单店年度销售额(含线上线下)不少于500万元(或月均不少于40万元)。
(四)投入运营的自建海外仓(海外仓储物流等综合服务设施)总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配套完善的仓储管理信息化系统和线上信息平台(如ERP、WMS系统等),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100家,对当地跨境电商B2B业务有较强带动作用。能够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国际仓储和物流配送服务的同时,还能提供如下所列明2项以上(含)内容的服务,包括:国际货运代理、通关服务、营销推广、金融保险服务对接、售后维修服务、退换货服务。其他非自建海外仓总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由项目申报单位(或其境外子公司)自主运营,配套完善的仓储管理信息化系统和线上信息平台(如ERP、WMS系统等),具有跨境电子商务经营实绩。
(五)项目已投资额不低于计划总投资额的70%,申报项目能够按申报计划组织实施。
四、支持标准
(一)对新建跨境电子商务体验店(含线下自提店)支持标准:
对体验店(含线下自提店)租金按照实际租赁面积进行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体验店实际年租金的30%。补助标准:东西城区1.8元/㎡/日、朝海丰石城区及通州副中心155平方公里以内区域1.35元/㎡/日、其他区域0.75元/㎡/日。单店年度租金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对除租金外其他投资,按照不超过审定实际投资50%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
(二)对其他项目支持标准:依据审定实际投资给予不超过50%的资金支持。
(三)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五、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含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
(三)项目申报情况表;
(四)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五)项目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六)项目单位近两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七)申报跨境电子商务体验店(含线下自提店)租金的企业,需提供年度房屋租赁合同、租金银行转账凭证及发票复印件等;
(八)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六、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上报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提交市商务局。
(二)市商务局按照项目资金管理相关办法,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公示及资金拨付等工作。
附件:1.项目申报书(略)
2.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略)
3.项目申报情况表(略)
4.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略)
(联系人:宫运晓;联系电话:55579731)
附件3
2020年度进口预付款保险保费支持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对象和申报条件
(一)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
(二)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财务、税收、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企业在2020年度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自2020年1月1日至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疫情结束日),由于进口防疫物资(包括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试剂等)需要,向获得财政部批准开展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中国信保、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太平洋财险及大地财险)投保进口预付款保险并缴纳保费。
二、支持方式和比例
按实际缴纳保费的80%予以支持。单个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一)《北京市进口预付款保险保费支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进口预付款保险保险单明细表》复印件;
(三)保险公司开具的进口预付款保险保费发票复印件;
(四)与已投保进口预付款保险相对应的有效货物进口合同复印件;
(五)与已投保进口预付款保险相对应的进口防疫物资报关单(报关时间在疫情期间)复印件;
(六)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登录北京市商务局网站http://sw.beijing.gov.cn,进入右下角商务专题中“北京市外贸稳增长”专栏,点击“外贸企业库”进行注册并打印);
(七)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应加盖企业公章,《北京市进口预付款保险保费支持资金申请表》须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项目申报程序
该项目申报于疫情结束后启动,企业可在市商务局外网网站上查询关注项目申报具体时间。申报程序如下:
(一)企业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提交申报材料;
(二)由保险公司汇总企业申报材料后,报市商务局审核;
(三)初审结束后,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复核原始票据,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依据第三方审核意见,予以资金拨付。
附件:北京市进口预付款保险保费支持资金申请表(略)
(联系人:杜雨潇;联系电话:55579521)
方 芳 66580952
附件4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展会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范围
受疫情影响暂停举办且年内继续在京举办,参展中小微企业数量超过参展企业总数50%的商业展会项目。
二、支持标准
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展会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缴纳场租费用50%的标准给予支持,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因疫情影响暂停举办且在本年度(2020年)内继续举办并执行完毕;
(二)申报项目的参展中小微企业数量占参展企业总数50%(含)以上;
(三)申报主体须为承担申报项目展会场租费用,且在北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
(四)申报主体未涉及《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第十条规定的不予支持情形。
四、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2.展会项目延期举办情况表(详见附件1);
3.如承担申报展会项目场租费用为多家的(含主办、承办单位等),须授权其中一家提交申报材料,并提供授权委托书;
4.资金申请承诺书(详见附件2)。
(二)项目材料
1.暂停举办展会项目的原场馆租赁合同、解约说明(复印件);
2.延期展会项目再次举办的场馆租赁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3.参展企业明细表(详见附件3);
4.参展的中小微企业有关材料(包括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详见附件4)、营业执照、上年年审报告或近六个月的社保缴纳凭证);
5.参展的中小微企业展位确认书及项目组织方收款凭证(复印件);
6.其他申请资金支持需提供的材料。
注:以上所有材料均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材料为多页的加盖骑缝章)。申报材料需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五、资金申报及审核
(一)资金申报
资金申报分两次申报,第一次申报,请于2020年10月10日前,提交9月30日前执行完毕的项目申报材料;第二次申报,请于2021年1月8日前,提交202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完毕的项目申报材料。
(二)资金审核
市商务局对申报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依据本通知相关规定进行初审后,交由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时,第三方机构进行资金审核需查验相关票据及支付凭证原件,请各单位留存备查。审核通过的展会项目,将在市商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其他要求
(一)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星园三区16、17号楼二层东区(市商务局方庄办公区);
(二)申报主体应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对提供假发票、假资质文件等虚假材料的单位,经查属实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三)中小微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分标准界定。
附件:1.展会项目延期举办情况表(略)
2.资金申请承诺书(略)
3.参展企业明细表(略)
4.中小微企业声明函(略)
(联系人:李倩 联系电话:555794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