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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0-03-06
  6. [发文字号] 京规自发〔2020〕63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0-03-06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相关服务水平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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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规自发〔2020〕63号

各分局、登记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不动产登记领域营商环境,为进行不动产交易的交易双方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相关服务,降低交易成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及核实

  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是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法定职责。办事企业和群众可通过网上查询、自助机查询及窗口查询3种方式免费获取不动产登记信息。

  对查询结果中的不动产权属信息、自然状况、以及是否存在权利负担、司法限制等,查询申请人要求核实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应认真核实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做好不动产登记相关服务宣传引导

  不动产交易合同范本、不动产产权登记信息(特别是权利负担、司法限制等信息)、企业欠税信息、不动产权利人公共事业费缴纳情况、企业经营状态(是否处于破产程序处理中,营业执照是否被吊销或注销)等信息均可通过相关部门提供的服务免费获取(详见附件)。

  不动产登记部门应主动告知和张贴相应服务的获取方式或渠道,做好咨询和引导工作。同时加大同辖区内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力度,对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关心的各类信息获取途径进行归纳总结,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最大程度缩短交易双方前期调查和有关信息核实时间,引导广大企业和群众自行开展不动产交易,降低交易成本。

  三、严禁增设环节多收取申请材料

  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在企业和群众申请不动产登记之前增设任何律师调查及其他环节。交易双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前期调查和核实有关信息不是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前提。

  不动产登记部门应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营商环境改革政策等文件规定开展不动产登记,履行核实不动产是否存在权利负担、司法限制等情况的法定职责,确保拟转移的不动产符合转移登记条件,保证不动产交易和登记的安全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要求登记申请人提供任何已开展前期调查和核实有关信息的证明文件。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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