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2. [发文机构] 民政部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0-04-03
  6. [发文字号] 民电〔2020〕52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0-04-07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及时调整完善疫情防控策略 有序恢复养老机构服务秩序的指导意见

字号:        

民电〔202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适应疫情防控新形势,及时调整完善疫情防控策略,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有序恢复养老服务秩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及时调整完善疫情防控策略,有序恢复养老服务秩序。各省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区域实际,根据“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体防控策略及区域联防联控部署,将应急措施和常态化防控相结合,在严格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举措,有力有序推动恢复养老机构服务秩序,积极破解难点堵点,加强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要明确拟恢复对外服务的养老机构防控条件,在保证入住老年人生命安全和健康前提下,优先安排老年人返院、刚需老年人入住和工作人员返岗复工。低风险地区要恢复养老服务秩序,保障养老服务工作正常开展,确保养老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营。加大对无症状感染者管理工作力度,做好对返院、新入住老年人以及复工人员核酸检测,对发现的无症状感染者,要及时采取集中隔离措施,配合卫生疾控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二、因地制宜调整养老机构人员进出管理措施。要坚守底线,继续严防外部感染源输入。老年人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进入养老机构:(1)15天内曾接触入境回国人员;(2)与已确诊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3)有发热、咳嗽、流涕、腹泻等疑似症状。(4)属于无症状感染者或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确需到养老机构探视到访的家属,应按照“限定时间(预约等方式)、限定人数、限定路线、限定区域(不进入生活区)”等要求进行。

  低风险地区养老机构接收本区域内老年人和工作人员的,可不再要求14天医学隔离观察,但要采取“先预约,再入住”、加强健康和旅行信息排查等管理措施。中高风险地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接收本区域内老年人和工作人员的,应经14天医学隔离观察和相关医学检查正常;点对点接收低风险地区老年人和工作人员的,可不要求14天医学隔离观察。

  三、继续执行养老机构内部防控要求。出入管理防控措施由各省份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外,养老机构内部防控仍按《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要求严格落实。要积极做好在院老年人和工作人员精神慰藉,鼓励开展适宜的户外活动,继续提倡家属同老年人之间利用视频、电话等方式进行心理关爱。

  四、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和养老机构主体责任。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疫情防控工作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在有序恢复养老服务秩序的同时,仍要全面压实养老机构疫情防控责任,坚决防止因老年人返院入住、工作人员返岗入职带来新的传播风险和隐患。要总结前期经验,完善疫情应急响应和处置预案,一旦出现疫情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要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加强对新进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让工作人员知晓最新防控规定和要求。遇有突发情况和重大事件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及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民政部办公厅

2020年4月3日

分享:
相关政策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