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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国有资产监管/价格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0-02-22
  5. [成文日期] 2020-03-27
  6.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20〕445号
  7. [废止日期] 2020-06-30
  8. [发布日期] 2020-03-27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调整本市燃气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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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发改〔2020〕44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本市阶段性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调整本市燃气电厂热力出厂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22日至3月15日,本市燃气电厂热力出厂价格调整为82.6元/吉焦(含税);自2020年3月16日至6月30日,本市燃气电厂热力出厂价格调整为77.5元/吉焦(含税)。

  二、各燃气电厂要严格执行价格相关规定,按照政策执行时间追溯,妥善做好退费清算工作。

  三、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20年2月22日至6月30日。通知规定外时间,燃气电厂热力出厂价格仍按京发改〔2019〕1546号文件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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