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0-03-17
  6. [发文字号] 京人社就字〔2020〕32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0-03-19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0年 第14期(总第650期)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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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就字〔2020〕3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提高政策经办效率,更好地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现就调整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本市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6〕264号)等文件规定的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高于或等于相应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按补贴标准给予补贴,低于的据实补贴。

  二、调整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部分经办事项。

  (一)申请材料留存。用人单位提交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由区级政策经办部门统一留存备查。

  (二)审批结果告知方式。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经市级政策经办部门审核后,通过系统反馈等方式告知区级政策经办部门和申请单位审批结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再下达书面批复文件。

  三、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落实工作,多渠道开展政策宣传,进一步改进经办服务工作,优化经办流程,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确保基金安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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