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0-02-13
  6. [发文字号] 京财金融〔2020〕242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0-02-13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0年 第6期(总第642期)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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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金融〔2020〕242号

各区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运用财政金融手段,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附件1)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和我市相关文件精神,对申请中央财政贴息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各区财政局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企业申请材料审核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金融处),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编制本市贴息资金申请表,按要求时限及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下达贴息资金后,市财政尽快拨付相关借款企业。本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申请工作流程详见附件2。

  二、扩大受疫情影响个人和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支持范围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三、进一步优化融资担保服务

  疫情期间,本市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降低综合费率0.5个百分点;对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四、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各区财政局在审核企业申请财政贴息相关材料时要严格把关,只有金融机构使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对名单内企业发放的优惠利率贷款,企业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财政才给予贴息。

  附件:1.《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略)

     2.北京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申请工作流程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3日

  (联系人:刘来吉;联系电话:55592273,15901160199)


附件2

北京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申请工作流程

  为方便企业申请,及时兑现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流程:

  一、纳入全国性名单和地方性名单的本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申请中央财政专项再贷款贴息时,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向注册地所在区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区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2020年5月15日前报送市财政局(金融处),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编制本市贴息资金申请表,于2020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按财政部要求,2020年5月31日后,再视情况决定是否受理贴息资金申请。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需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申请书(包括贷款企业名称、注册所在地、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贴息期限、贴息金额、贷款银行出具的获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贷款用途及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纳入全国性名单还是地方性名单、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营业执照(复印件),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企业银行开户相关信息(开户行、账户名称、银行账号等)等。

北京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工作联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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