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0-01-31
  6. [发文字号] 京人社劳字〔2020〕13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0-01-3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0年 第2期(总第638期)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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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劳字〔2020〕13号

各企业、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区教育委员会:

  为落实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在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期间,保护家庭未成年子女健康安全,根据劳动合同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每户家庭可有一名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视为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期间的工资待遇由职工所属企业按出勤照发。

  二、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结束。

  三、鼓励在家看护职工采用电话、网络等灵活办公方式提供劳动;鼓励职工之间调班轮休,发扬互助友爱精神,保证工作和生产正常运转。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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