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0-02-07
  5. [成文日期] 2020-02-07
  6. [发文字号] 京财采购〔2020〕195号
  7. [废止日期] 2020-12-31
  8. [发布日期] 2020-02-08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0年 第3期(总第639期)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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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采购〔2020〕195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计局、燕山财政分局,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有关要求,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在现行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做好市场和需求调研,统筹确定本部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市级采购人在政府采购系统立项时应勾选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标识。区级采购人按照本区财政部门要求的方式明确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采购。

  二、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在“北京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综合查询平台”中加挂中型、小微型企业标识。采购人执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时,原则上应优先选择中小微企业供应商。

  三、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四、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微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减免收取履约保证金、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在收到发票后30日内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五、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微企业分包。

  六、市财政局将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管理服务平台”实时统计中小微企业预留比例等政策落实情况,并将结果推送市级各单位,相关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各区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扎实有效开展工作,做好政策宣传部署,加强监督考核,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2月7日

  (联系人:党雪奕;联系电话:55592408,1511010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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