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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0-01-29
  6. [发文字号] 〔〕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0-01-30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中共北京市纪委北京市监委关于严明纪律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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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委,市委各部委办,市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总公司和高等院校党委: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严明纪律,加强监督,确保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不折不扣执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经市委同意,特提出以下纪律要求。

  一、严明政治纪律,确保政令畅通。全市各级党组织要深刻认识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

  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在这场疫情防控工作的严峻考验面前,全市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扬斗争精神,始终站在严峻斗争前列,必须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把投身防控疫情第一线作为践行初心使命、体现责任担当的试金石和磨刀石,知责、明责、负责、尽责,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让党旗在防控疫情斗争第一线高高飘扬。凡在这场严峻斗争中擅离职守、临危退缩的党员干部,依规依纪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二、严守政治规矩,强化大局意识。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必须严格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全党服从中央的政治规矩,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对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不服从指挥而贻误工作的,要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严格按照“四方责任”要求,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全市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全面贯彻党中央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坚持依法科学处置、公开透明、联防联控、安全高效、规范有序,坚守岗位、靠前指挥,深入防控疫情斗争第一线。加强疫情的社区(村)防控,实行区、街道(乡镇)干部包干方式,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每一个社区(村)。及时发声指导、及时掌握疫情、及时采取行动,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预防、治疗和控制工作,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对在防控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不敢担当、作风漂浮、落实不力的,甚至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要严肃问责。

  四、严格实行首诊负责制,保证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医院对发现的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症状的患者,必须采取严格措施,立即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按照诊疗方案及有关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决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诿、拒收患者。对拒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的医疗机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五、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确保各种信息渠道畅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及时准确地掌握和上报疫情,决不允许缓报、漏报、瞒报、谎报,做好疫情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对不及时上报、谎报或者隐瞒疫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严厉打击利用疫情防控名义从事的各种违法行为,加强疫情防治药品及相关商品的生产、销售和价格监管工作。各职能部门要保障与疫情防治有关的卫生防疫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等物资的供应,保持市场稳定。对趁机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及相关商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行骗谋利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责任或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七、严格规范党员干部个人防控行为,强化社会责任。党员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协助、配合、服从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防控工作,依法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关于疫情的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党员干部必须模范遵纪守法,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对拒不配合或干扰疫情防控工作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八、严格监督执纪执法,强化纪律保障。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职能作用,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市委领导下,加强政治监督和专项监督,坚持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从严查处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行动迟缓问题,从严查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防控措施执行不力以及贪污、滞留、截留、挪用、挤占防控款物等行为,以更坚决态度、更严格举措、更果断行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中共北京市纪委北京市监委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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