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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商务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
  4. [实施日期] 2019-02-01
  5. [成文日期] 2019-01-30
  6. [发文字号] 京商消促字〔2019〕3号
  7. [废止日期] 2022-01-31
  8. [发布日期] 2019-01-3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19年 第36期(总第624期)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实施节能减排促消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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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商消促字〔2019〕3号

各区商务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水务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推动商业“规范化、连锁化、便利化、品牌化、特色化、智能化”发展,引导绿色消费理念,促进节能节水减排,引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消费高质量发展,我市自2019年2月1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节能减排促消费政策,鼓励消费者购买使用节能减排商品,对符合条件的消费者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

  2019年2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实施期三年。

  二、补贴范围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确认单》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四)持有有效《北京市居住证》或《北京市居住登记卡》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本市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享受本市户籍同等待遇人员。

  三、节能减排商品类别

  节能减排商品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热水器、微波炉、吸油烟机、家用燃气灶、电饭锅、家用电磁灶、家用电风扇、坐便器、淋浴器、空气净化器、自行车等15类产品。

  (一)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热水器、吸油烟机、家用燃气灶、微波炉、电饭锅、家用电磁灶、家用电风扇的能效标识须为中国能效标识1级或2级。

  (二)空气净化器符合国家电器安全标准(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45-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和产品性能标准(GB/T 18801-2015《空气净化器》,符合标准要求之外,颗粒物和甲醛净化能效达到高效级)。

  (三)坐便器的水效等级须为1级或2级(以中国水效标识网备案产品信息为准);淋浴器通过节水认证且水效等级2级及以上产品(商品目录由北京节约用水管理中心定期进行更新,待国家水效标准出台后,以中国水效标识网备案产品信息为准)。

  (四)自行车符合GB/T 19994-2005《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

  四、补贴标准

  根据商品类别,采取不同的补贴比例和补贴限额(见附件)。

  五、补贴数量

  在政策实施期内,每个消费者每类商品只能有1台(个)享受补贴政策。

  六、补贴流程

  (一)消费者领取补贴流程

  1.消费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通过公开征集选定的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购买节能减排商品。

  2.销售企业对消费者的补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北京市节能减排促消费政策信息管理系统。

  3.消费者在《北京市节能减排商品补贴确认书》上签字确认。

  4.销售企业在《北京市节能减排商品补贴确认书》上加盖单位公章。《北京市节能减排商品补贴确认书》一式三份,消费者、销售企业和市商务局各存一份。

  5.销售企业直接向符合补贴条件的消费者垫付补贴资金,留存消费者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发票复印件;对不符合条件的,现场告知。

  6.若消费者所购节能减排商品正开展打折促销活动,销售企业应按打折促销后的销售价格计算垫付补贴资金。

  (二)销售企业垫付补贴资金清算流程

  1.市商务局在每月15日前根据北京市节能减排促消费政策信息管理系统统计的上一个月销售数据,测算上一个月节能减排商品补贴资金并拨付至销售企业。

  2.销售企业每季度初10日前将上一季度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报市商务局。销售资格到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未申报的资料全部报市商务局。

  申报资料包括:消费者身份证件复印件、《北京市节能减排商品补贴确认书》、节能减排商品销售发票复印件、补贴资金垫付情况汇总表、评审已通过退货商品补贴资金核减情况汇总表(明细表)和承诺申报资料属实的承诺书。

  3.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销售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商务局提交评审报告。

  4.市商务局每季度根据评审报告对上一季度节能减排商品补贴资金进行清算,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剩余补贴资金拨付至销售企业。

  (三)退货处理

  1.购买节能减排商品的消费者有退货需求时,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销售企业应按照正常流程为消费者办理退货手续。

  2.销售企业向市商务局递交补贴资金申请前发生退货的,销售企业应办理正常退货手续,核销垫付给消费者的补贴资金,在信息管理系统做退货处理。

  3.销售企业向市商务局递交补贴资金申请后发生退货的,销售企业应办理正常退货手续,在信息管理系统做退货处理,并在下一批申报补贴资金时如实向市商务局申报,市商务局将该部分补贴资金从应拨付给销售企业的资金中核减。销售资格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所有应退资金全部退回市商务局,市商务局与市财政局清算后,将结余资金退回市财政局。

  七、销售企业认定

  (一)市商务局公开征集并会同相关部门择优确定销售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实体商业零售企业和电子商务企业(自营)均可参加。2019年2月1日,在上一轮政策实施中符合条件、实施效果较好的骨干企业率先启动。率先启动的节能减排企业也将参加公开征集和遴选程序。

  (二)销售企业要严格遵守市商务局制定的《北京市节能减排商品销售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安装节能减排促消费政策信息管理系统,签订承诺书并严守承诺,诚信经营,杜绝假冒伪劣、价格欺诈行为。

  (三)销售企业每年征集一次,资格有效期一年。

  (四)实施动态管理。如销售企业违反相关规定,市商务局将取消其销售企业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如销售企业主动退出,应向市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商务局审核确认后取消其销售企业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八、监督管理

  销售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相关规定,一经查实有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补贴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整改、追回财政补贴资金、取消销售企业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组织实施

  节能减排促消费政策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四个部门联合实施。

  市商务局负责公开征集并会同相关部门择优确定销售企业,优化节能减排促消费政策信息管理系统,开展政策宣传,做好政策在促进消费增长方面的绩效评估工作。

  市财政局做好补贴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工作,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政策的顺利开展,做好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全市节能超市的节能产品推广工作,配合市商务局开展相关领域节能政策的宣传,绩效的测算等工作。

  市水务局会同市商务局确定节水型淋浴器商品目录,定期更新,做好政策在节水方面的绩效测算和评估工作。

  十、其他事项

  本政策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节能减排商品补贴标准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2019年1月30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 杨凌;联系电话:55579595

      市财政局 陈晓笛;联系电话:55592161

    市发展改革委 朱广慧;联系电话:55590322

       市水务局 刘鹏;联系电话:68556733)

36-附件:节能减排商品补贴标准.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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