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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监管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9-11-25
  6. [发文字号] 京国资发〔2019〕23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9-11-26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19年 第46期(总第634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市管企业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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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资发〔2019〕23号

各市管企业: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市管企业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国资委2019年第16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11月25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市管企业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市属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京发〔2014〕13号)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6〕315号),促进企业规范运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现就推进市管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加强北京“四个中心”功能建设和提高“四个服务”水平,落实国有企业改革总体部署,以促进市管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为目标,以建立完善市管企业信息公开体制机制为重点,以首善标准扎实推进市管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努力打造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发展的法治国企、阳光国企。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合规。严格落实国家和北京市以及市国资委有关企业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市管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不断完善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范围和程序,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安全。

  内容真实准确。确保市管企业公开的信息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公开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积极稳妥推进。要立足回应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各方面关切,积极探索市管企业信息公开的有效途径,稳步推进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严格落实责任。按照“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建立市管企业信息公开责任制,逐步建立公开信息清单制。市管企业为本企业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以及所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市管企业信息公开工作。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市管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体系和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流程规范有序,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意识普遍增强,社会公众对市管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知情权、监督权得到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梳理信息公开要求。市管企业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北京市公共服务类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和国有企业改革文件要求,系统梳理本企业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二)依法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市管企业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应当包括:工商注册登记等企业基本信息;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重要人事变动、企业负责人薪酬情况、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企业重大改制重组结果;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等信息;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市管企业可结合企业性质和行业特点,进一步细化信息公开的内容。市管企业所属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企业,按照中央和北京市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企业信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三)规范信息公开程序。市管企业要制定本企业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和流程,明确企业对外公开信息的形成、审查、批准、发布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细化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时限和归档要求,规范有序公开企业信息。

  (四)严格评估审查制度。市管企业要结合企业实际,依法依规界定本企业不予公开(豁免公开)的信息内容。要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明确保密审查责任和程序,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企业信息,不得公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企业信息。要认真开展信息公开风险评估工作,提前研判拟公开信息的影响和风险,制定相应的防范、化解和回应预案。对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公开前须征得第三方同意;但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五)丰富公开载体和形式。市管企业应当将门户网站作为企业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在一级栏目设置信息公开专栏,不断完善内容和功能。要结合实际,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各种媒介,畅通公开渠道,丰富公开形式,增强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权威性。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一级企业要成立由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宣传、财务、保密、法务、信息化、信访等业务部门组成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一名企业负责人分管,统筹谋划本企业和所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要确定一个业务部门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牵头负责企业信息公开日常工作,逐步建立统一指挥、任务明确、职责清晰、密切协作、推进有力的工作体制机制,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宣传培训,提高能力素质。要加强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引导,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公开教育培训、业务研究和经验交流,及时总结推广典型做法,不断提高工作人员信息公开专业素养和依法主动对外公开信息意识,增强政策把握能力、信息发布能力、解疑释惑能力、舆情研判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

  (三)切实履职担当,强化监督问责。市管企业要把信息公开纳入企业重点工作进行谋划和推进。市国资委加强对市管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引导,适时开展监督和检查,对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未按规定进行公开的,严肃批评、公开通报;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令其纠正,消除负面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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