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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卫生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4. [实施日期] 2020-01-01
  5. [成文日期] 2019-11-06
  6. [发文字号] 京医保发〔2019〕25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9-11-1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19年 第41期(总第629期)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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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医保发〔2019〕25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教委,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确保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2020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城乡老年人和学生儿童每人每年300元,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每年520元。

  二、2020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调整为:城乡老年人每人每年4180元,其中市级财政补助1860元,区级财政补助232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610元,其中市级财政补助575元,区级财政补助1035元;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每年2150元,其中市级财政补助845元,区级财政补助1305元。

  三、2020年1月1日起,本市城乡居民在各区医院、区中医院等区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由75%提高到78%。

  四、2020年1月1日起,本市城乡老年人和劳动年龄内居民实行首诊制度。首诊定点医疗机构为本人选定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各区区属(由区、镇政府主办的)定点医疗机构。未经首诊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门诊(急诊除外)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凭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证明,转往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共同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首诊转诊有效时间为180天。

  五、其他政策仍按《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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