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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9-01-01
  5. [成文日期] 2018-11-29
  6. [发文字号] 京兴政发〔2018〕38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8-12-06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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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兴政发〔2018〕38号

  为保障大兴区道路的交通安全与畅通,改善辖区空气环境质量,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大兴区部分道路采取以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管理区域

  京开高速公路西辅路(含)、南五环路(不含)、京良路南五环至芦求路之间路段(含)、芦求路(不含)、佟前路(含)、永华路(含)、兴华大街(含)、林校北路(含)围成区域以内道路。

  二、管理措施

  (一)昼夜禁止摩托车进入本通告划定区域内道路行驶(不含京良路南五环至芦求路之间路段)。

  (二)每天6时至23时,禁止本市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进入本通告划定区域内道路行驶。

  (三)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机动车进入禁限行区域以内行驶的,须办理进京通行证件。

  (四)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20时,禁止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载客汽车在划定区域内道路行驶。

  (五)下列进京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1.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

  2.持道路运输证件的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和省际旅游客运车辆。

  大兴交通支队将按照本通告的规定,在机动车禁行区域周边道路设置禁令标志。对机动车违反本通告规定进入禁行区域道路行驶的,认定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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