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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9-04-15
  5. [成文日期] 2019-01-02
  6. [发文字号] 京建法〔2019〕8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9-01-04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19年 第27期(总第615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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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19〕8号

各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房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特修订了《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于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职权,执行主体为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两级执法机构。

  为统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关于规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京建发〔2011〕216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相关表述,决定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部分条款同步修订。其中,《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六条“以下情形作为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修改为“以下情形作为违法情节较轻的考量因素”;第七条“以下情形作为从重处罚的考量因素”修改为“以下情形作为违法情节严重的考量因素”,删除第七条第(三)项,后续项数编码依次递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新修订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增设了责令改正一栏,作为执法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不作为处罚裁量分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不予处罚的情形,设定了不予处罚分档。请各单位在行使行政处罚职权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7〕17号)和《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全面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严格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5年版)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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