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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国有资产监管/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9-08-13
  6. [发文字号] 京发改规〔2019〕3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9-09-16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19年 第34期(总第622期)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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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发改规〔2019〕3号

通州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36号)、《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19〕3号)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减轻项目单位负担,推动节能审查工作由重事前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们在北京城市副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现将《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试点工作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8月13日

  (联系人:资环处 王圣典;联系电话:55590323)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36号)和《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19〕3号)的要求,现在部分地区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区域范围

  试点区域包括北京城市副中心(原通州新城规划建设区,总规划面积约155平方公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过开展试点工作,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适时将中关村科学城、未来科学城、怀柔科学城等其他区域纳入试点范围。

  二、试点项目类型

  在试点区域范围内,项目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含)标准煤(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含)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和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和核准的投资项目),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

  试点区域范围内的项目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有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的,以及试点区域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仍按照《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京发改规〔2017〕4号)执行。

  三、管理权限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北京城市副中心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含)标准煤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工作;通州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北京城市副中心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工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开发区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工作(市发展改革委、通州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以下统称“节能审查管理部门”)。

  四、节能审查承诺制办理方式及要求

  项目单位可以登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北京市发展改革系统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或首都之窗“部门服务”栏目选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事项,点击进入“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线节能审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填写节能审查承诺书(详见附件1),下载并加盖公章后上传至管理系统。节能审查管理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核实项目是否符合试点范围和类型要求,对符合试点要求的项目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试点要求的项目予以退回。节能审查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对节能审查承诺书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承诺登记表(详见附件2)。项目单位可以从管理系统下载节能审查承诺登记表,用于办理其他相关手续。节能审查管理部门将不断完善节能审查制度,并在条件成熟时推行即时办理,实现节能审查承诺制项目“即办即走”。

  当能效水平低于承诺或者能源消费总量变化达到承诺的10%(含)以上时,项目单位应当主动提出申请,变更节能审查承诺书。单个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原则上只能变更一次节能审查承诺书。

  五、开展节能审查承诺制项目事中评价

  节能审查承诺书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内容、主要用能品种及消费量、相关承诺事项等。项目单位在设计、施工以及运营管理中,应当严格落实节能审查承诺内容,及时通过管理系统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送开工、竣工等项目重要环节进展情况。

  市级节能审查管理部门会同区级节能审查管理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在项目施工阶段对全部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项目开展事中评价工作。事中评价工作经费由财政资金安排,不需项目单位承担。

  事中评价应结合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对承诺内容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并从优化用能方案、强化节能措施等方面,提出针对性建议。为配合事中评价工作开展,项目单位应当提供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的测算文件、施工设计文件、主要用能设备台账、能源计量器具台账、节能技术措施、节能管理措施等材料。项目单位应当落实事中评价的各项建议,进一步优化用能方案,提高能效水平。

  六、开展节能审查承诺制项目竣工验收和事后监察

  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单位应当自行对节能审查承诺内容的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当客观真实,项目单位在验收完成后10个工作日通过管理系统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送验收报告。节能审查管理部门对全部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项目开展事后监察,结合节能审查承诺书、节能审查承诺登记表、事中评价建议、验收报告等,对项目能源消费情况、能效水平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等方面开展节能监察。

  七、节能审查承诺制项目的奖惩措施

  试点区域范围内,通过节能审查承诺方式办理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的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完成节能审查承诺办理,并将节能审查承诺登记表作为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规定办理节能审查承诺的项目,项目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作出节能审查承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部门撤销节能审查承诺登记表。

  未落实节能审查承诺内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部门责令项目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节能审查管理部门对项目单位和第三方机构在项目节能审查承诺试点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相关处理信息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和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示。

  鼓励项目单位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和产品,不断优化用能结构、提升能效水平。对于按照能效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能耗和设备能效指南中涉及的标准)先进值水平进行承诺并予以落实的项目单位,市区相关部门将在节能技术改造、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节能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附件:1.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书

     2.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登记表

     3.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能耗和设备能效指南

34-附件1、附件2.jpg


附件3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能耗和设备能效指南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节能环保中心

2019年8月


前 言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36号)和《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19〕3号)对本市承诺制相关工作的安排,市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京发改规〔2019〕3号),在北京城市副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工作。

  能效水平是节能审查承诺的重要内容,也是节能审查部门开展事中评价和事后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为此,市发展改革委和北京节能环保中心梳理了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节能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针对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摘取了常用的民用建筑能效指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指标等,供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参考。

  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项目必须达到指南中的准入值要求,并尽可能达到先进值的要求。


目 录

  一、民用建筑能效指标

  (一)居住建筑

  1.住宅建筑能耗指标

  2.学生宿舍建筑能耗指标

  3.养老院建筑能耗指标

  4.幼儿园建筑能耗指标

  (二)公共建筑

  1.办公建筑能耗指标

  2.商场建筑能耗指标

  3.文教建筑能耗指标

  4.医疗建筑能耗指标

  5.宾馆建筑能耗指标

  6.地下车库及设备用房能耗指标

  二、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三、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指标

  四、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一、民用建筑能效指标

  按照《民用建筑能耗指标》(DB11/T 1413-2017),民用建筑划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其中,居住建筑又分为住宅、宿舍、养老院和幼儿园(能效标准参照居住建筑)等;公共建筑又分为办公、商场、文教、医疗、宾馆等。同时,本指南也对地下车库和设备用房也给出了相应的能耗指标。

34-民用建筑能效指标.jpg

  二、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结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要求,按照《液晶显示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11/T 982-2013)、《制造数控机床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11/T 983-2013)、《供热锅炉综合能源消耗限额》(DB11/ 1150-2015)、《城镇污水处理能源消耗限额》(DB11/T 1118-2017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源消耗限额》(DB11 T 1234-2017)、《热电联产(燃气)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11/T 1456-2017)、《预拌砂浆单位产品综合能源消耗限额》(DB11/T 1527-2018)等有关标准规定,本部分给出了液晶显示器、数控机床等工业产品,供热锅炉、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产业、垃圾焚烧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单位产业能耗的准入值和先进值。

34-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jpg

  三、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指标

  按照《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2016年第35号令)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规定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效标识样式和规格。本部分结合《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2007)、《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761-2009)、《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7-2015)、《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4-2008)、《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6-2004)、《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2021.3-2010)等标准规定,给出了通风空调设备的能效等级划分依据;结合《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2013),给出了变压器的能效等级划分依据;结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给出了照明灯具的能效等级划分依据。

34-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指标.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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