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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9-08-24
  6. [发文字号] 京教勤〔2019〕34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9-09-02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学校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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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勤〔2019〕34号

各区教委、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各学生餐配送企业:

  上半年以来,各区各部门、各级各类学校高度重视学校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工作,积极主动作为,密切联防联控,有力维护了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秋季正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开学,首都大事多,喜事多,社会关注度高。为进一步落实学校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和传染病防控工作,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全市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食堂、为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校园周边餐饮单位和食品流通环节(含食品市场)、学校生活饮用水及传染病防控等方面。

  二、职责分工

  请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三部委联合下发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45号令)有关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学校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监管指导工作。

  (一)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二)市场监管部门职责

  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掌握学校食堂和学生餐配送企业具体情况,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三)卫生健康部门职责

  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根据学校需求开展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依法开展诺如病毒等传染病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三、重点内容

  (一)各级各类学校食堂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职责要求,对照食品安全状况自查自评制度,全面梳理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全力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1.学校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建立科学完备的学校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加大从业人员培训力度。

  2.学校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符合《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部令第45号)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明确每个岗位的食品安全责任和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及时更新。

  3.学校食堂要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按要求悬挂或摆放;不得出现转让、涂改、出借、出租等行为;不出现超范围经营或违规经营现象。

  4.学校食堂要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健康档案;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100%具有健康体检证明;按要求进行年度体检和岗前体检;在岗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符合要求,严格落实每日晨检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必须在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加工制作行为符合规范。

  5.学校食堂所用食品原材料要来源于正规渠道;按要求进行进货登记,按要求索取供应商相应资质和票据,建立原材料进货和使用台账;严格检查购入原材料的感官性状和保质期;食堂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运转情况正常。

  6.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场所内外环境要保持整洁;配备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病媒生物防治设置;配备足够的通风和排烟装置;操作间台面和地面保持清洁;配备与就餐人数相匹配的设备设施;冷藏冷冻、加热保温、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正常运转;有维修保养和清洗消毒记录;食堂要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重要区域的安全保卫措施落实到位。

  7.学校食堂加工过程使用的容器、工用具和冷藏设施要做到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严禁使用腐败变质和过期食品加工餐食的行为;学校食堂不得违规加工四季豆、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不得违规制作冷食类、生食类菜品;严格按要求进行食品留样。

  8.学校食堂分餐和备餐操作要有专用的操作间或操作区域;配备专人进行分餐备餐操作;待分餐或备餐的食品能够保持操作规范要求的温度。

  9.学校食堂要按照餐用具数量配备足够的消毒设施;清洗消毒过程和消毒液配比符合操作规范要求;按要求使用物理方法消毒餐具;消毒后的餐具有专门的区域或设施存放。

  10.学校食堂要将证照信息、量化分级信息、主要原材料进货信息在用餐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后厨加工制作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能够通过透明橱窗或视频监控进行展示;视频监控和展示设备正常运转;符合“阳光餐饮”工程建设标准,确保100%落实达标。

  11.学校要建立畅通有效的家校沟通渠道和工作机制;中小学、幼儿园要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并做好陪餐记录;鼓励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建立家长陪餐制度。

  (二)为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掌握辖区内为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供餐和配送情况,督促学生餐配送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学生外送餐食品安全。

  1.学校要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优先选择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等级A级3星的供餐企业,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提供的食品随机进行外观查验和必要检验;定期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核验;需要现场分餐的,要建立分餐管理制度,分餐环境做到卫生整洁。学校及时对达不到要求的校外供餐单位进行更换并将相关信息报告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2.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要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严禁转让、涂改、出借、出租等行为;严禁超范围经营或违规经营行为;严禁转包或者二次分包等行为。

  3.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所用食品原材料要来源于正规渠道;按要求进行进货登记,按要求索取供应商相应资质和票据,建立原材料进货和使用台账;感官性状正常并处于保质期内。

  4.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加工场所内外环境要保持整洁;配备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病媒生物防治设置;配备足够的通风和排烟装置;操作间台面和地面保持清洁;加工数量与加工能力相匹配。

  5.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加工过程使用的容器、工用具和冷藏设施要做到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严禁使用腐败变质和过期食品加工餐食的行为;不得违规加工四季豆、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严格按要求进行食品留样。

  6.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要在专用的分餐间内进行分餐操作;分餐间内空调和空气消毒装置运转正常;分餐间内有加热或保温设施保证待分餐食品的温度。

  7.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要按照餐用具数量配备足够的消毒设施;清洗消毒过程和消毒液配比符合操作规范要求;按要求使用物理方法消毒学生餐具;消毒后的餐具有专门的区域或设施存放;消毒设备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有记录。

  8.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要记录每日学生餐配送信息;配送车辆符合食品配送要求;定期清洗消毒并如实记录;能满足运输过程中食品的温度控制;配送时间和配送距离符合操作规范要求。

  (三)校园周边食品经营单位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校园周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销售单位以及食品市场的检查力度,切实准确掌握底数,彻底消除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1.校园周边餐饮单位的食品经营和餐饮服务许可资质情况、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原材料进货查验情况、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冷食类和生食类食品制作条件以及食品库房使用等情况要符合要求。

  2.严格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校园周边儿童食品销售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结果、食品贮存、标签和说明书等要符合规定。

  3.针对销售“辣条”类“五毛食品”、冷冻饮品、自制饮品及其他类儿童食品的小超市、小食杂店、批发市场、零售市场进行重点检查,并将预包装奶茶、冷冻饮品、糕点、肉制品等容易出现问题和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产品纳入抽检范围。

  4.经营自制饮品,必须在专用操作场所内制作,不得使用、添加非食品原料,严格落实原材料的进货查验,原材料及成品的贮存要符合环境、温度等要求。奶茶、果蔬汁等饮品的公示信息和广告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存在虚假内容。

  (四)学校生活饮用水

  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落实生活饮用水管理主体责任,各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对属地学校饮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学校不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

  1.学校要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制定饮用水污染事故和水源性传染病应急处理预案。

  2.学校供管水人员每年必须按要求进行健康体检。

  3.远郊区实行自备井供水的学校要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4.学校供学生使用的饮水设备必须持有有效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饮水设备的卫生管理符合《学校及托幼机构饮水设备使用维护规范》(DB11/T 1497—2017)的有关要求。

  5.学校要定期对生活饮用水水质进行检测。

  (五)校园内传染病防控

  1.各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校园内诺如病毒等传染病的防控指导工作,及时发布风险提示和宣传信息,强化疫情监测预警与处置。当出现疑似传染病疫情时,负责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及时反馈突发事件采样检测信息,做好传染病疫情控制和技术指导。各区卫生健康、教育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传染病防控的定期督导、定期会商、定期通报和信息共享,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联合督导、一次疫情会商或通报。

  2.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加强学生就餐的卫生防控,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诺如病毒等传染病的防控工作。要将传染病日常防控工作纳入学校整体管理体系,建立动态考核机制。准确掌握辖区内学校的文艺表演、队列彩排、集中演练等活动的信息,与辖区卫生健康部门共同制定大型活动保障期间传染病应对措施、并督促落实。

  3.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加强学校食堂后厨及用餐环境的监督检查,要求学校食堂和送餐企业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每日晨午检制度,防控诺如病毒经食物传播的风险。

  4.学校要建立传染病防控工作网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强化校(园)长是传染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意识,明确主管领导和疫情责任报告人,并按照相关要求配备相应数量的校(园)医。

  5.学校要健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并落实日常通风消毒制度、免疫规划管理制度、晨午检和因病缺课登记、追访制度、传染病监测和疫情报告制度、复课证明查验制度,定期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和健康教育,掌握呕吐物处置等应急处置技能。

  6.学校要建立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监测制度,一旦出现腹泻、发热、呕吐等症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7.学校要建立保洁人员岗前培训制度,配置一定数量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必要的防护用品,指导保洁人员掌握正确使用方法。

  四、相关要求

  (一)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秋季是学校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风险高发的重要敏感时期,学校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工作容不得有丝毫闪失和懈怠。各区各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做好学校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紧密结合当前首都的形势任务和各项要求,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切实把校园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来抓,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严密防控学校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风险,确保不发生重大校园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责任事故。

  (二)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首善标准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原则,按照工作分工和职责要求,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主体责任、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责任、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等部门的监管责任,压紧压实责任链条,确保学校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工作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加强工作的沟通协调,建立顺畅高效的联合工作机制,合力排查学校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风险隐患,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要切实强化督促检查。各区教委、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各级各类学校食堂、为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校园周边餐饮单位和食品流通环节、学校生活饮用水、传染病防控等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属地检查对象全覆盖。市级层面的联合检查和分组督查工作将结合2019年全市教育系统校园安全和秋季开学工作大检查一并组织进行,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学校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检查,进一步推动工作落实。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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