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9-01-31
  6. [发文字号] 京政服发〔2019〕2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9-01-3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19年 第23期(总第611期)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公布第四批取消证明和保留证明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

字号:        

京政服发〔2019〕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有关改革部署,经市政府同意,公布本市第四批取消证明事项和2019年版保留证明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布取消和保留的证明事项,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落实到位。对于取消的证明事项,要抓紧修订相关文件规定,调整事项办理流程和办事指南,完善信息共享机制,落实相关改革措施;对于保留证明事项,要逐项统一证明名称、主管部门、开具单位和办事指南等,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对于国务院相关部门先后发文取消的28项由国家设定、本市实施的证明,相关部门要及时对应取消,并按相关措施抓好落实。

  二、要进一步强化各项减证便民措施的督导落实。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本文件印发到所属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并在各级、各部门门户网站、公示栏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坚决杜绝随意向申请人索要证明的现象,凡没有纳入本市保留目录的证明,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除法律法规修订调整外,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增设;因法律法规修订确需增设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本级证明目录管理部门备案,纳入目录统一管理。

  三、对于本次取消的证明,凡设定依据为地方政府规章的,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字〔2017〕22号)的要求,及时进行清理或修改后予以公布。

  附件:1.北京市第四批取消21项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证明目录

     2.国务院部门文件取消28项证明的办理方式目录

     3.北京市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求开具的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证明保留目录(2019年版)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2019年1月31日

分享: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