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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9-07-01
  5. [成文日期] 2019-06-27
  6. [发文字号] 京人社事业发〔2019〕103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9-07-23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19年 第29期(总第617期)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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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事业发〔2019〕103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部委办局人事(干部)处,各总公司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90号)及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现将《北京市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27日


北京市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及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技工院校教师队伍,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中央及我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遵循技工教育发展规律,建立符合技工院校教师职业特点的科学化、规范化的职称制度,畅通技工院校教师职业发展通道,为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遵循规律,突出特点。遵循技工院校教师成长规律,突出技工教育职业特点,引导技工院校教师提高能力素质,促进其职业发展。

  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在统一的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下,根据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的不同特点,分类施策。

  3.坚持科学评价,激励创新。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激励技工院校教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提高创新创业能力。

  4.坚持以用为本,发挥作用。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创新人才评价机制,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使职称制度与技工院校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相配套。

  二、改革范围

  北京市所属公办技工院校(含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中从事技工教育、教学、教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北京地区非公办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三、改革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完善职称层级。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2.促进技工院校教师职称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建立分类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师德放在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价的首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的表现。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申报人参评资格,已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并记入职称评价诚信档案。

  2.制定体现技工院校教师职业特点的评价标准。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技工院校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基础上,结合本市技工院校实际,制定《北京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申报标准条件》(附件1)。按照不同类型、不同专业、不同层次教师的特点和成长规律,以职业属性和岗位职责为基础,合理确定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的评价重点。注重实践教学和技能人才培养实绩,注重对学生职业素养的养成、工匠精神的塑造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的一体化教学方法的掌握,以及在教学一线实践、参与职业技能大赛等经历。

  3.实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建立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代表作清单,不将论文作为职称评审唯一要求。教师可自主选择论文、论著、课题、教案、典型工件等代表性成果参加职称评审。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建立业绩突出教师破格申报渠道。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本人获得或指导学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及以上名次,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获得全国技工院校教师职业能力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教师,可优先晋升上一级职称层级。既承担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学任务,又承担生产实习教学任务的一体化教师,可优先评价。

  2.畅通企业双师型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申报通道。从企业直接录用的具有丰富经验的高技能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申报评审中级以上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申报相应专业职称评审时,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对待。

  3.改进评价方式。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评价机制,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实践教学、材料评审等多种评价方式。建立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评价的客观公正。

  4.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完善职称评审专家库,根据各专业(学科)评审需求,聘请高水平的技工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高技能人才担任评委,不断优化入库专家队伍结构。坚持评审专家随机抽取机制,提高职称评审的公平性和权威性。

  5.加强评审监督。健全和完善职称评审监督机制,坚持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结果验收和备案制度,加强对申报条件、评价标准、工作流程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取消资格,对未按工作要求操作的评审服务机构取消评审权。

  (四)实现公办技工院校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

  1.建立职称结构比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技工教育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需要,结合技工院校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和技能人才培养实际,核定并动态调整技工院校高、中、初级教师职称结构比例。

  2.坚持评聘结合。技工院校教师申报职称评审时,由学校在核定的职称结构比例范围内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兑现相应工资待遇。

  3.强化聘后考核管理。健全技工院校教师岗位考核制度,对不符合岗位要求、没有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照有关规定降低岗位等级直至解除聘用。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技工院校职称政策制定、结构比例调控、制度建设、协调落实、监督检查和工作评估;相关评审服务机构及技工院校负责落实职称改革政策、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和办法、组织开展日常评价工作等。

  (二)稳步推进改革。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系列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技工院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技工院校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敏感性,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引导技工院校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改革前我市试点评审的技工院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附件:1.北京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申报标准条件

     2.北京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价办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27日


附件1

北京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申报标准条件

  申报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热爱技工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并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近3年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参加企业实践、继续教育时间符合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

  (一)助理讲师

  1.教育教学教研要求: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理和方法,了解任教专业的基本概况,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课程设计合理,教学效果较好。

  (2)基本胜任班主任工作,具有班主任工作经历。

  (3)具有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方面的组织管理能力。

  2.业绩成果要求:

  (1)从事本专业工作一年以来的教案。

  (2)班主任、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方面的工作总结。

  3.技能等级要求:

  具有相关职业(工种)初级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4.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

  (2)大学本科毕业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二)讲师

  1.教育教学教研要求:

  (1)具有本专业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本专业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

  (2)具有2年及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能够胜任班主任工作。

  (3)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教学改革研究任务,并在教学改革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4)具有比较丰富的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方面的组织管理能力,了解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积极承担职业培训任务。

  (5)专任教师年均授课学时数不得少于240学时。

  2.业绩成果要求应至少具备下列3项:

  (1)参加北京市技工院校系统级别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或相关专业竞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6名成绩。

  (2)指导学生参加北京市技工院校系统级别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或相关专业竞赛获得市级二等奖及以上或前6名成绩。

  (3)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研究等工作,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

  (4)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1期及以上。

  (5)参与校级及以上精品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并获得表彰。

  (6)参与校级及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论文等竞赛之一,并获得表彰。

  3.技能等级要求:

  具有相关职业(工种)中级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4.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助理级职称满2年,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大学本科毕业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后,取得助理级职称满4年,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三)高级讲师

  1.教育教学教研要求:

  (1)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指导,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具有3年及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能够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工作。

  (2)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了解本学科前沿动态,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手段,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突出。

  (3)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学改革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4)能够指导青年教师提高业务水平以及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技术理论课教师能协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

  (5)能够承担企业在职职工等群体的职业培训工作。

  (6)能独立担任本专业两门及以上课程或高级工及以上班级的教学工作,其中一门课程为核心课程。专任教师年均授课学时数不得少于240学时。

  2.业绩成果要求应至少具备下列4项:

  (1)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研究等工作,获得北京市技工院校系统级别及以上表彰。

  (2)主持过学校本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

  (3)参加北京市级别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或相关专业竞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6名成绩。

  (4)指导学生参加北京市级别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或相关专业竞赛获得市级二等奖及以上或前6名成绩。

  (5)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2期及以上;或者主持过企业研究课题,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

  (6)参与北京市技工院校系统级别及以上精品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并获得表彰。

  (7)参与北京市技工院校系统级别及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论文等竞赛之一,并获得一等奖或前3名表彰。

  (8)参与省部级及以上课题研究前五名作者;或者主持北京市技工院校系统级别及以上课题研究。

  (9)参编至少1部省部级及以上统编教材。

  3.技能等级要求:

  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4.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中级职称满2年,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后,取得中级职称满5年,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四)正高级讲师

  1.教育教学教研要求: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教育教学一线工作10年及以上。具有3年及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能够出色地完成班主任工作。

  (2)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具有较高理论研究水平,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前沿发展动态;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现代化教学手段;教学水平高超,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

  (3)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掌握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指导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方面有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果。在北京市能起到专业(学科)带头人作用,在指导和培养其它职称层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4)能够指导青年教师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具有解决生产实践中具有一定难度技术问题的能力,在技术革新方面有较大贡献。

  (5)能够承担高级工及以上职业培训任务。

  (6)具有丰富的教学实践和教学工作经验,能独立担任两门及以上核心课程的教学工作。专任教师年均授课学时数不得少于年均160学时。

  2.业绩成果要求应至少具备下列5项:

  (1)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研究等工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

  (2)主持过学校本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

  (3)参加北京市级别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或相关专业竞赛获得一等奖或前3名,国家级相关竞赛获得三等奖(或集体奖项前3名)及以上成绩。

  (4)指导学生在北京市级别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或相关专业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前3名,国家级相关竞赛中获得三等奖(或集体奖项前6名)及以上成绩。

  (5)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3期及以上;或者主持过企业攻关难题。

  (6)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精品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并获得表彰。

  (7)参与省部级别及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论文等竞赛之一,并获得一等奖或前3名成绩,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成绩。

  (8)主持过至少1项省部级及以上课题研究。

  (9)主编1部或参编至少2部省部级及以上统编教材。

  (10)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较高水平的专业学术论文和教学研究类论文2篇及以上。

  (11)指导青年教师参加相关竞赛获北京市级个人一等奖(集体前3名)及以上或国家级个人三等奖(集体前6名)及以上奖励。

  3.技能等级要求:

  具有相关职业(工种)技师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4.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要求: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后,取得副高级职称满5年,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二、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

  (一)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1.教育教学教研要求: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理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教学法,能够承担本职业(工种)部分实习教学。

  (3)了解本职业(工种)的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

  2.业绩成果要求:

  (1)从事本专业工作一年以来的教案。

  (2)教学工作总结。

  3.技能等级要求:

  具有相关职业(工种)中级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4.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

  (2)中专、大专毕业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二)二级实习指导教师

  1.教育教学教研要求:

  (1)掌握教育学生的原理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能在教学过程中弘扬工匠精神。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教学法,能够独立承担本职业(工种)部分实习教学。

  (3)掌握本职业(工种)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

  (4)能够胜任班主任工作,有班主任工作经历。

  2.业绩成果要求:

  (1)从事本专业工作以来的教案。

  (2)教学工作总结。

  3.技能等级要求:

  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4.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

  (2)大学本科毕业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3)大学专科毕业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后,取得员级职称满2年,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4)中专毕业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后,取得员级职称满3年,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三)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1.教育教学教研要求:

  (1)具有本专业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本专业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教学方法,能够将弘扬工匠精神贯穿教学全过程;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

  (2)具有2年及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能够较好胜任班主任工作。

  (3)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教学改革研究任务,并在教学改革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4)了解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能够胜任本专业实习课和工艺课的教学工作,并结合技能比武、技能竞赛等指导学生提高技能操作水平。积极承担职业培训任务。

  (5)专任教师年均授课学时数不得少于240学时。

  2.业绩成果要求应至少具备下列3项:

  (1)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研究等工作,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

  (2)主持过学校本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重要作用。

  (3)参加北京市技工院校系统级别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或相关专业竞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6名成绩。

  (4)指导学生参加北京市技工院校系统级别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或相关专业竞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6名成绩。

  (5)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1期及以上。

  (6)在培养指导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提高技能操作水平和实习教学能力相关竞赛中获得北京市技工院校系统二等奖及以上或前6名成绩。

  3.技能等级要求:

  具有相关职业(工种)技师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4.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助理级职称满2年,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大学本科毕业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后,取得助理级职称满3年,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大学专科毕业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后,取得助理级职称满4年,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中专毕业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后,取得助理级职称满5年,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四)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1.教育教学教研要求:

  (1)具有本专业扎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突出,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2)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及以上,能够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工作。承担过预备技师及以上毕业课题指导或高级工及以上班级的教学工作。

  (3)具有较强的组织和开展实习教学研究和技术革新能力,并取得突出的成果,技能人才培养经验丰富,起到专业带头人的作用。

  (4)熟练掌握企业生产、服务流程,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协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指导过实验、实训、顶岗实习、社会调查或毕业设计等教学工作。

  (5)能够承担企业在职职工等群体的职业培训工作。

  (6)能独立担任本专业高级工及以上班级两门及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其中一门课程为核心课程。专任教师年均授课学时数不得少于240学时。

  2.业绩成果要求应至少具备下列4项:

  (1)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研究等工作,获得北京市技工院校系统级别及以上表彰。

  (2)主持过学校本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

  (3)参加北京市级别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或相关专业竞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6名成绩。

  (4)指导学生参加北京市级别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或相关专业竞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6名成绩。

  (5)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2期及以上;或者主持过企业研究课题,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

  (6)在培养指导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提高技能操作水平和实习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参加北京市技工院校系统级别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或相关专业竞赛获得一等奖或前3名成绩。

  (7)参与省部级及以上课题研究(前五名作者);或主持北京市技工院校系统级别及以上课题研究。

  (8)参编至少1部省部级及以上统编教材。

  3.技能等级要求:

  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技能操作水平。

  4.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要求: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后,取得中级职称满5年,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五)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1.教育教学教研要求: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教育教学一线工作10年及以上,独立承担过预备技师或高级工及以上毕业设计指导工作,教书育人成绩显著。

  (2)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具有较高理论研究水平,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前沿发展动态;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现代化教学手段;教学水平高超,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

  (3)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掌握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指导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方面有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果。在本地区能起到专业(学科)带头人作用,在指导和培养其它职称层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4)熟练掌握企业生产、服务流程,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协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指导过实验、实训、顶岗实习、社会调查或毕业设计等教学工作。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业绩突出,直接指导学生在企业进行专业技能、创新创业和教学实践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

  (5)能够承担高级工及以上职业培训任务。

  (6)专任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及以上,能够出色地完成班主任工作。

  (7)具有丰富的教学实践和教学工作经验,能独立担任两门(含两门)及以上核心课程的教学工作。专任教师年均授课学时数不得少于年均160学时。

  2.业绩成果要求应至少具备下列4项:

  (1)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研究等工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

  (2)主持过学校本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

  (3)参加北京市级别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或相关专业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前3名,国家级相关竞赛中获得三等奖(或集体奖项前3名)及以上成绩。

  (4)指导学生在北京市级别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或相关专业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前3名,国家级相关竞赛中获得三等奖(或集体奖项前6名)及以上成绩。

  (5)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3期及以上;或者主持过企业研究课题,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

  (6)在培养指导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提高技能操作水平和实习教学能力方面业绩突出,指导青年教师参加相关竞赛中获得北京市级个人一等奖(或集体前3名)或国家级个人三等奖(或集体前6名)及以上成绩。

  (7)主持过至少1项北京市市级及以上课题研究。

  (8)主编1部或参编至少两部省部级及以上统编教材。

  3.技能等级要求:

  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技能操作水平。

  4.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要求: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后,取得副高级职称满5年,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附件2

北京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价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北京市所属公办技工院校(含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中从事技工教育、教学、教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北京地区非公办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评价专业及层级设置

  (一)专业设置

  评价专业按照《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进行设置。

  (二)层级设置

  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

  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三、申报条件

  技工院校教师职称的申报条件按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北京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申报标准条件》(以下简称《申报标准条件》)执行。

  四、评价方式

  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由用人单位按岗位需要,根据《申报标准条件》规定,经考核合格,在职称结构比例范围内进行聘任。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通过评审的方式取得。

  五、评价机构

  (一)组建正高级、高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分别组建北京市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一般由13-21名委员组成,分别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管领导和技工院校教育教学专家、教师等担任。评审委员会在规定的评审权限内,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学科)评议组,由3-5名同行专家、教师组成,负责依据分类评价标准对申报人员的知识水平、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评议。

  职称评审服务机构负责组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纳入全市职称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使用。评审专家由北京地区从事技工教育专业领域的行业知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业评议组成员从全市职称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二)组建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考评小组

  各技工院校组建本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考评小组(以下简称“校考评小组”),负责制定本院校的评聘工作方案,考核确认本院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人选;并在职称结构比例范围内,向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推荐本单位的参评教师。

  校考评小组一般由5-11人组成,由院校行政领导和教师代表组成,行政人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考评小组人员组成情况及评聘工作方案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求、结合本院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经院校全体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六、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技工院校主管单位根据管理权限和教师职称结构比例,向各技工院校下达当年各层级推荐指标。校考评小组公布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指标及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符合申报条件或聘任条件的教师,可自主向所在单位提出参评申请。

  (二)单位考核推荐。校考评小组对申报教师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考核,可结合申报教师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从思想品德、业绩能力、成果贡献、表彰奖励等方面对申报教师进行有效评价。根据考核结果和推荐指标,择优推荐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参评人选,确认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选,并在院校内进行公示。推荐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评审机构资格审核。评审机构按照《申报标准条件》对各单位推荐人选的各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人选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评审委员会评审。各级评审委员会制定量化的评价标准,通过教案审核、讲课考查、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各单位推荐人选的业绩、能力、成果、贡献进行量化评价,其评价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的重要参考依据。评审委员会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评审结果需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参加投票方为有效,通过人选需获得出席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数,方可取得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验收及公示。评价工作结束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全市职称评审的统一要求对申报材料、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质量进行验收。通过人员名单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公示。

  (六)院校聘用。院校根据公示结果,参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聘任教师到相应的岗位,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制作、颁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任职时间自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起计算。

  七、评价工作监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称管理部门对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价工作进行监管。在职称申报推荐、资格审核等环节发现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严重失信行为,取消申报人资格,纳入失信黑名单。对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记入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用人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价工作,严格按照《申报标准条件》审核材料,规范答辩、评审工作程序,严肃职称评价工作纪律。对于未按工作要求操作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给予取消评审权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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