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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4. [实施日期] 2019-07-01
  5. [成文日期] 2019-06-28
  6. [发文字号] 京环发〔2019〕15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9-06-28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19年 第30期(总第618期)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北京市提前实施国六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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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环发〔2019〕15号

  为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按照《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京政发〔2018〕22号)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对在本市销售、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燃气车、重型柴油车实施国六机动车排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在本市销售和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登记)的重型燃气车以及公交、环卫两个行业重型柴油车须满足《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中b阶段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在本市销售和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登记)的其余行业重型柴油车须满足《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中b阶段要求。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在本市销售和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须满足《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中b阶段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

  三、凡在本通告规定的标准实施日期之前已购买的(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和已从外省市转出迁往本市的(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转移登记日期为准)符合第五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的车辆,在本通告规定的标准实施日期之后的3个月内可继续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再办理。其中第五阶段排放标准,是指轻型汽油车应满足《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 18352.5-2013);重型燃气车和重型柴油车应满足《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7691-2005)中第五阶段、《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OBD法 第IV、V阶段)》(DB11/1475-2017)中第五阶段和《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车载法 第IV、V阶段)》(DB11/965-2017)中第五阶段的要求。

  四、各机动车生产、销售单位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六排放标准b阶段要求。对销售不符合本通告规定的机动车,依法追究销售者法律责任。

  五、对不符合本通告规定的申请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登记)机动车,生态环境部门不予通过环保检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登记)手续。

  特此通告。

  附件:轻型汽油车国六排放标准b阶段分步实施日期和限值要求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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