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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9-06-11
  6. [发文字号] 京人社就发〔2019〕93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9-06-19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19年 第28期(总第616期)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社会保险补贴基数及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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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就发〔2019〕93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

  按照《关于降低本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9〕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件”)要求,本市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自2019年7月起,调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为进一步做好政策衔接,现就调整本市鼓励用人单位招用的社会保险补贴和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基数及比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本市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6〕264号)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按照67号文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最高补贴基数调整为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值的60%,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比例由19%降至16%,失业保险补贴比例继续为0.8%。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补贴基数按照本市核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确定,补贴比例不变。

  二、符合《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服发〔2006〕45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160号)、《关于失业人员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90号)等文件规定的人员,在按照67号文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补贴基数调整为相应险种最低缴费基数,基本医疗保险的补贴基数调整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述各险种补贴比例不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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